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爲充分發揮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的作用,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評價工作,提高評價標識評審質量,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頒佈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 號:建科綜[2008]61號
頒佈時間:2008-10-10
實施時間:2008-10-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的作用,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評價工作,提高評價標識評審質量,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組建並管理,主要負責對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評價工作提供技術支援,並對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進行專題研討。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組成:
一)專家委員會分爲規劃與建築、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築物理七個專業組。
二)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七名(分別負責七個專業組)。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專業進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三)熟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能夠積極參與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技術諮詢服務,爲評價標識工作提供技術支援;
二)承擔評價標識評審工作;
三)參與評價標識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檔案的制定工作。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單位或個人推薦,本人願意,填寫《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綠標辦審覈。
二)綠標辦審覈透過後,由綠標辦向受聘專家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聘用證書》。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
一)專家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聘期爲2年。期滿後根據本人工作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續聘。
二)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綠標辦籌措,主要用於專題研討、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
三)建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檔案,由綠標辦負責管理。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的委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有關規定,積極協助綠標辦開展工作,維護評價標識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