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價款行使優先權是怎麼規定的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爲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爲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築工程價款行使優先權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