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爲進一步加強濟南市建築市場造價管理,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濟南市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濟南市建築工程結算備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在已經完成了對社會公開的徵求意見的工作,但還未出臺修訂完成後的管理辦法,因此我們只能附上修改之前的管理辦法,供各位參考:

濟南市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濟南市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建築工程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工程計價行爲,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燈、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是指路基、橋涵、車站、區間工程。

第三條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市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檔案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第四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築工程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

第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和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資質(格)、執業行爲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其執業活動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七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依據: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二)省、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計價辦法及相關規定;

(三)建設工程設計檔案及相關資料;

(四)招標檔案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五)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及技術資料;

(六)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資訊,當工程造價資訊沒有發佈時,參照市場價;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因招標答疑等原因調整招標控制價的,應將調整後的招標控制價對所有投標人公佈並將相關資料報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應對項目特徵進行準確和全面的描述,不應出現“清單中雖未描述但在設計圖紙中已明確的工程內容視作已包含在投標人相應的綜合單價內”等類似表述,禁止背離施工設計檔案增加或減少工程量。

第十條 嚴格執行計算規則,工程量清單計價時,其工程量的計算規則應按國家、地方標準及省、市計價依據執行。

招標人根據工程特點及市場實際情況需補充清單項目時,補充清單項目應在清單編制說明中明確相應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準確編制招標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應明確約定暫列金額的內容和金額,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招標控制價中的綜合單價應包括招標檔案明確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範圍及其費用。

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應考慮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計取相應費用。

第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佈招標檔案時,須按本辦法規定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報送的招標控制價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標檔案;

(二)工程量清單;

(三)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包含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表)及有關資料(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各一份)。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自收到資料齊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備案,將備案意見記入《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分別發送招標人和招標投標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將備案的招標控制價隨招標檔案一起(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15天前)如實公佈招標控制價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不得人爲的上浮或下浮招標控制價,不得只公佈招標控制價總價,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應對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投標人經複覈認爲招標人公佈的招標控制價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編制的,並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予以解釋或更正,招標人不予解釋或更正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佈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交書面投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當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與原公佈的誤差大於±3%時,應責成招標人改正並將改正結果對所有投標人公佈,應相應延長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應責令改正,並按以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一)招標控制價未按要求編制,出現投訴事項的一經覈實,給予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警告一次,警告累計達到三次記錄一次不良行爲,並建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執(從)業資質(格)六個月。

(二)凡背離設計檔案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擅自上調或下浮招標控制價誤差範圍在±3%以上的記一次不良行爲,並建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執(從)業資質(格)六個月。

(三)凡出現重大工作紕漏或不良行爲記錄累計達到兩次的,建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執(從)業資質(格)。

第十八條 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面便是濟南市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介紹了,這十九條規定大家可以作一些瞭解,因爲最新的濟南市建築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還未出臺,上文的管理辦法仍然是有效力的,因此大家也要注意把握這些規定,避免自己因爲違規而受到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