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查處侵權盜版行爲獎勵暫行辦法

舉報、查處侵權盜版行爲獎勵暫行辦法

舉報、查處侵權盜版行爲獎勵暫行辦法

爲鼓勵舉報和查處侵權盜版行爲,嚴厲打擊侵權盜版活動,保障版權相關產業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了舉報、查處侵權盜版行爲獎勵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版權局

文       號:國家版權局公告2007年第2號

頒佈時間:2007-09-20

實施時間:2007-09-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爲鼓勵舉報和查處侵權盜版行爲,嚴厲打擊侵權盜版活動,保障版權相關產業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版權局設立反盜版舉報中心(以下稱舉報中心),承擔獎勵舉報及查處重大侵權盜版行爲有功單位及個人的有關工作。

舉報中心設立12390免費舉報電話及舉報郵箱地址,接受社會公衆針對侵權盜版行爲的舉報。

第三條 重大侵權盜版行爲和案件,指各級版權、公安、文化、工商、海關、出版物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著作權法律、法規及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相關規定查處或協助查處的侵權盜版案件。

第四條 舉報重大侵權盜版案件單位和個人(以下稱舉報人)獲獎條件:

(一)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舉報侵權盜版行爲;

(二)能夠提供違法事實、線索或證據,舉報對象明確、具體,對案件查處起到關鍵性作用;

(三)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掌握;

(四)舉報事實清楚、查證屬實,並依據著作權法律、法規及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相關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處理;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違法事實、線索或證據等與案件調查結論相符合的程度,分爲以下三類進行獎勵:

(一)提供被舉報人的詳細違法事實、侵權盜版線索或相關證據,協助參與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 提供被舉報人的部分違法事實、侵權盜版線索或相關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

(三) 提供被舉報人的少量違法事實、侵權盜版線索或相關證據,未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六條 根據舉報的侵權盜版案件影響程度或查獲的違法財產數額,結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舉報類別確定獎勵數額。每個案件的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者案值數額巨大的案件,獎勵金額可不受此限。

第七條 兩名以上舉報人先後舉報同一違法行爲的,僅獎勵在先舉報人;兩名以上舉報人共同舉報同一違法行爲的,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獎勵資金平均分配。

第八條 查處或協助查處重大侵權盜版案件單位和人員的獲獎條件:

(一)在查處重大侵權盜版案件中表現突出的;

(二)在查處重大侵權盜版案件過程中,主動提供設備、技術、人員或其他幫助,並對查處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處的案件已依據著作權法律、法規、規章做出行政處罰,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處理;

(四)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查處或協助查處重大侵權盜版案件有功單位和個人的獎勵,每個案件對有功單位的獎勵一般在10萬元以下,對有功個人的獎勵一般在1萬元以下。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第十條 舉報中心定期審覈確定獎勵對象及獎勵數額,並通知受獎人領獎。

第十一條 受獎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後,憑單位有效證明檔案或本人身份證,及時辦理領獎手續。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對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資訊應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許可,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關資訊,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不影響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獎勵舉報和查處侵權盜版行爲規定的適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