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舉報工作暫行規定

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舉報工作暫行規定

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舉報工作暫行規定

爲保障個人、單位依法行使舉報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的權利,規範舉報工作,加大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的打擊力度,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4-06-27

實施時間:2014-06-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障個人、單位依法行使舉報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的權利,規範舉報工作,加大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的打擊力度,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負責舉報的受理、審查、提請調查、舉報獎勵等工作。

舉報人向中國證監會各證監局舉報的,該證監局負責舉報的受理、審查、調查等工作。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透過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舉報專欄、舉報電話、信函、來訪等方式,向中國證監會及各證監局實名或匿名舉報有關個人或單位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爲。

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繫電話等身份資訊的屬於實名舉報。

第四條 舉報工作應遵循秉公執法,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五條 經審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舉報,予以受理:

(一)舉報事項屬於中國證監會和各證監局監管職責範圍;

(二)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身份等資訊;

(三)提供違反證券期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具體事實、線索或證據。

所舉報的同一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已受理或處理完畢,舉報人舉報時沒有提供新的事實或線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六條 舉報中心負責處理可以作爲稽查案件調查線索的舉報。對於收到的其他材料,按規定轉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舉報答覆

第七條 舉報答覆限於舉報中心和各證監局受理的實名舉報。

舉報中心和各證監局可將舉報受理情況及辦理結果透過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舉報專欄查詢系統、電話或書面等方式答覆實名舉報人,但因案件調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八條 實名舉報人透過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舉報專欄舉報的,可憑登入名和密碼查詢處理情況。

透過舉報電話、信函、來訪舉報的,舉報中心或各證監局負責爲實名舉報人配置查詢密碼,並當場或透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可憑查詢密碼透過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舉報專欄查詢處理情況。

多人聯名透過舉報電話、信函、來訪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爲的,查詢密碼告知第一署名人。舉報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詢密碼。

第九條 在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舉報中心可適時公佈舉報的受理數量、處理和舉報獎勵的總體情況等資訊。

第四章 舉報資訊的保密與管理

第十條 舉報中心和各證監局對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舉報方式、舉報的主要內容及辦理情況等建立舉報資訊檔案。

第十一條 對舉報人的姓名(名稱)、證件號碼、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地址等身份資訊實行編碼管理,在調查、處罰以及舉報獎勵評審等各階段均使用編碼。因調查或舉報獎勵發放等工作需要查詢舉報人身份資訊的,應當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舉報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辦理舉報事項時,應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舉報材料,嚴禁向被舉報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身份資訊及舉報內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和銷燬舉報材料;

(三)對匿名舉報材料,除依法查處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對、鑑定;

(四)禁止其他可能泄露舉報人身份資訊或舉報內容的行爲。

第十三條 對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造成舉報資訊泄露及其他後果的責任人員,依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舉報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限於舉報下列違法違規行爲的實名舉報:

(一)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三)資訊披露違法違規;

(四)欺詐發行證券。

第十五條 舉報事實清楚、線索明確,經調查屬實,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且罰沒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後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的,酌情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對於舉報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涉案數額巨大的案件線索,經調查屬實的,獎勵金額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以銀行匯款等方式發放。

舉報獎勵的發放、領取等具體事宜根據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舉報的;

(二)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爲已被發現或正在查處的;

(三)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資訊等公開報道或披露的;

(四)舉報人本人蔘與其舉報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資訊用於舉報,或將資訊告知他人用於舉報的;

(六)舉報人主動撤銷舉報或放棄獎勵的;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不包括舉報人對正在查處的案件提供新的線索或證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多人分別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爲的,根據收到時間先後,對第一舉報人予以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爲的,獎金髮放給第一署名人,獎金分配由聯名舉報人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對於主動交待其本人蔘與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爲事實的舉報人,在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或者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對其給予從輕、減輕處理的建議。

第二十條 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相互串通,騙取獎勵的,由中國證監會撤銷獎勵決定,收回已發放的獎金;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打擊報復舉報人,或利用舉報故意捏造事實、僞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證監局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本單位舉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各下屬單位、各協會接收的舉報,可以作爲稽查案件調查線索的,轉舉報中心。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