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已經2013年1月24日監察部第1次部長辦公會議、2012年8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87次部務會議、2012年7月30日國家公務員局第37次局務會議、2012年4月28日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監察部(已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

文       號: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0號

頒佈時間:2013-02-22

實施時間:2013-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了預防和懲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規章對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資料據爲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四條 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指定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五條 出賣或者違反國家規定轉讓、交換以及贈送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六條 利用職務之便,將所保管的檔案據爲己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不遵守檔案工作制度,導致檔案損毀、丟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八條 擅自銷燬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塗改、僞造檔案的;

(二)擅自從檔案中抽取、撤換、添加檔案材料的。

第十條 攜運、郵寄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擅自提供、抄錄、複製檔案的;

(二)擅自公佈未開放檔案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導致檔案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配備安全保管檔案的必要設施、設備的;

(二)未建立檔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二)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虛假報告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三)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後,干擾阻撓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十四條 在檔案利用工作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範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拒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七條 因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覈或者申訴。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案件,認爲應當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檔案管理違法案件,認爲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檔案,是指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不屬於國家所有但儲存在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