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有哪些?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爲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大安全事故是單位違反國家的規定,造成重大安全的事故行爲,只要造成的犯罪情節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立案處罰,一般單位犯罪者,那麼單位會被判處罰金,直接負責人會承擔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