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爲,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爲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三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多是由行爲人的過失造成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情形,公安部門和檢察院應當立案追訴。根據《刑法》中的相關內容,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人民法院最高可以判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