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公安立案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公安立案標準

刑事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爲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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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爲“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爲“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