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已於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0次會議透過,於2021年6月3日公佈並於同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21〕11號

頒佈時間:2021-06-03

實施時間:2021-06-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已於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0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法釋〔2021〕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0次會議透過,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請示》(滬高法〔2021〕21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