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系統是專門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業務管理的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對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爲指導和規範全國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提高新農合的科學管理水平,保障和促進新農合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農衛發[2006]453號

頒佈時間:2006-11-22

實施時間:2006-11-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一、建設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立足於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和農民方便受益,在2-3年內建立起與新農合制度發展相適應、與建設中的國家衛生資訊系統相銜接、較爲完備和高效的全國新農合資訊系統。在各級新農合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間建立計算機網絡聯接,實現網上在線審覈結算、實時監控和資訊彙總,實現新農合業務管理的數字化、資訊化、科學化,提高新農合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級負責。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國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的有關原則和指導意見,負責新農合國家級資訊平臺和數據庫的建設和執行,協調、指導省級資訊系統建設和執行。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統一要求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省級資訊平臺和數據庫的建設和執行,對縣(市)級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和執行進行監督與技術指導。

(二)整合資源,技術適宜。在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計算機網絡資源和資訊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由於目前各地新農合的組織機構設定、制度設計和實施模式尚不統一,因此,要在系統建設實施前和實施中對業務流程不斷調整和完善,用科學的業務流程優化資訊系統建設,利用高效的資訊系統使業務流程更加規範。各地要在遵循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系統基本規範(試行)》(衛辦農衛發〔2005〕108號,以下簡稱《規範》)前提下,充分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結合本地實際,合理選擇適宜的技術方案、投資規模和階段性目標,並探索與當地綜合衛生管理資訊系統的資源共享與資訊交流,使相關資訊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統一標準,分步實施。原則上要按照《規範》要求,逐步以省爲單位統一合作醫療管理軟件。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必須按照《規範》的要求,統一軟件標準和數據接口標準。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根據本指導意見及《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補助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6〕12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及財力等,組織招標採購,有重點、分步驟地逐年實施完成整個資訊系統建設。在資訊系統招標採購過程中,要切實選擇具有經濟實力、技術能力、行業經驗和良好服務的合作單位共同進行新農合資訊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四)規範管理,確保安全。國家級和省級新農合資訊系統平臺和數據庫要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如省級以下設立新農合資訊平臺,可以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委託設在經資訊產業行政部門認定具有IDC(Internet Data Center,即互聯網數據中心)資格的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資訊技術)企業,接受委託的企業負責新農合資訊系統的執行和日常維護。無論經辦機構(含社保部門和保險公司)採取何種模式介入,其與新農合有關的業務資訊都必須納入各省級新農合資訊系統中心數據庫並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與指導。未經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轉移、公佈和使用新農合相關資訊,更不能用於商業目的。要建立新農合資訊系統管理制度,確保資訊系統長期、持續和穩定執行。要嚴格遵守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購買和使用正版軟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資訊安全的規定和標準建設、管理新農合資訊系統,使之具有安全保護和保密措施以及應對計算機犯罪和計算機病毒的防範能力,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

三、資訊系統結構

(一)資訊系統框架結構。全國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要逐步建成以兩級平臺(國家級、省級)爲主,多級業務網絡(國家、省、市、縣)並存的模式。提倡按照省級建立資訊平臺,縣級建立業務操作網絡,市級透過省級平臺建立轄區虛擬資訊管理網絡的方式建立省以下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初期業務網絡至少要覆蓋到鄉鎮經辦機構和同級的定點醫療機構,並隨着業務的發展和管理的需要進行適當擴展。市、縣兩級是否建立資訊平臺,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本着合理、節約、高效的原則確定。

(二)資訊系統構成。國家級和省級新農合資訊系統的構成可分爲決策輔助系統、業務管理系統、基層單位管理平臺以及門戶網站系統四部分。縣級業務操作網絡以新農合組織、管理與執行的基礎資訊收集和業務管理爲主。要實現以縣爲單位的在線費用審覈、即時結算和實時監控功能。

(三)國家級資訊平臺和數據庫建設。新農合國家級資訊平臺和數據庫(以下簡稱國家級平臺和數據庫)是新農合資訊系統的核心部分,是直接服務於決策和聯繫各省級新農合資訊網絡的樞紐。國家級平臺和數據庫應具有海量數據存儲、實時獲取數據、支援數據應用、實現業務監測等多重功能。國家級數據庫主要存儲以下數據:

1.全國參合、補償情況的規範化基礎數據;

2.各省級單位上報的反映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參合人員費用補償情況的統計彙總數據;

3.各地新農合管理機構的基礎數據;

4.各地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的基礎數據;

5.全國新農合業務開展情況的統計彙總數據和監測、評估數據;

6.在新農合業務管理、監督和決策中所需要的其他數據。國家級平臺和數據庫建在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國家級平臺和數據庫透過虛擬專用網與省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實時(或準實時)進行新農合業務數據的交換。同時具備必要時透過虛擬專用網捕獲基層新農合管理部門業務數據或定點醫療機構業務數據的能力。

(四)省級資訊平臺和省級中心數據庫的建設。新農合省級資訊平臺和中心數據庫(以下簡稱省級平臺和數據庫)是各省(區、市)新農合資訊系統的核心部分,是服務於各地新農合決策和聯繫本轄區各級新農合資訊網絡的中心平臺。省級數據庫主要存儲以下數據:

1.轄區內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2.轄區內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全部詳細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3.轄區內參合、實際醫藥費用發生和構成以及補償情況的全部詳細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4.轄區內新農合管理機構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5.向國家級數據庫上報的反映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參合人員費用補償情況的統計彙總數據以及反映社會經濟基本情況和新農合執行與管理的各項數據;

6.其他需要收集的數據。省級數據庫的數據來源爲各基層新農合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在受網絡條件限制無法實現基層用戶實時在線處理的地區,可以暫時考慮使用統一數據交換接口,由基層單位定時上傳數據的模式。省級資訊平臺還應具備對參合農民在省內異地就診的資訊傳輸和結算功能。縣級透過省級資訊平臺可接收參合農民省內異地就診數據資訊,完成異地間就診費用的審覈、補償和結算。

四、建設實施進度

全國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可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6年-2007年底):在推動縣級網絡建設與應用的同時,完成國家級和省級資訊平臺建設,完成國家級和省級中心數據庫的規劃和初步設計,完成第一期應用系統(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彙總統計爲重點)的開發和實施。首先實現全國第一批試點縣新農合系統與省級系統的併網執行。第二階段(2007年底-2008年底):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國家級和省級中心數據庫的設計,完成第二期應用系統(以規範化數據採集、管理爲重點)的開發和實施,以省爲單位統一各縣新農合管理軟件系統,實現各縣的規範化數據在省級中心數據庫的集中存儲。第三階段(2008年底-2010年底):完成全部系統設計和第三期應用系統(以數據綜合管理、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爲重點)的開發與實施,並隨着新農合制度的不斷推進,逐步實現全國新農合規範化數據的集中存儲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加快推進新農合工作中,要切實加強對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的領導,建立健全新農合資訊化的管理協調機制,加強技術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規範》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衛生部將組織有關專家檢查、指導各地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

(二)做好規劃。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原則,在2007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區、市)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方案。要充分考慮系統的整體性、科學性和可持續發展性,採取充分論證、試點執行、分步實施、全面推廣的方法,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務求實效。

(三)加大投入。完善分級負擔的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資金保障機制,兼顧建設和日常維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省級平臺建設給予補助,各地要落實資訊系統建設投入並保障資訊系統運轉,發揮資訊系統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據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完善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實施對新農合資訊系統建設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加強追蹤問效。

(四)加強培訓。加強對新農合資訊系統有關人員的培訓,從整體上提高資訊系統管理和操作人員隊伍的素質,形成科學管理團隊,提高各級管理部門的應用能力。在確保系統安全性和核心技術自主性的前提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全國新農合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發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