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覈辦法

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覈辦法

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覈辦法

爲正確評價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爲工作人員的獎懲、職務升降、任免和工資調整等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考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12-08

實施時間:1994-12-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正確評價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爲工作人員的獎懲、職務升降、任免和工資調整等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考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含黨羣、派駐部門)處級及其以下人員的考覈。

第三條 考覈要遵循注重實績、鼓勵進取、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領導評價與羣衆評價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

第二章 考覈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考覈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德放在首位,重點考覈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

能,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是指工作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

第五條 考覈標準以工作人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爲基本依據。由人事部門對德、能、勤、績分解成具體要素,並制定相應的考覈標準(見附件一、二、三、)。①

注① 附件略。

第六條 考覈結果分爲: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文化藝術事業,模範遵守各項制度,熟悉本職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文化藝術事業,模範遵守各項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本職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較大失誤。

上述各等次的具體標準,執行人事部門統一規定。

第七條 考覈要嚴格堅持標準,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本司局實有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覈的時間、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考覈由其直接行政首長進行,在考覈中必須貫徹羣衆路線,聽取羣衆意見。

第九條 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和年度考覈。平時考覈要建立制度卡,記錄考覈的主要情況,作爲年度考覈的重要依據。被考覈人應按月如實填寫《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平時考覈記錄卡》(見附件四)②,經其直接行政首長作出評鑑後,於下月十日前交所在司局辦公室審覈、彙總。

注② 附件略。

第十條 年度考覈每年進行一次,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翌年一月底結束。

第十一條 考覈程序:

(一)被考覈人寫出個人總結並填寫《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覈登記表》(以下簡稱《考覈登記表》)(見附件五)①;

注① 附件略。

(二)直接行政首長在聽取羣衆意見基礎上,根據平時考覈情況和個人總結及考覈標準,寫出考覈評語、提出考覈等次意見;

(三)考覈小組對直接行政首長提出的考覈意見,進行審覈;

(四)司局行政首長確定考覈等次;

(五)直接行政首長將《考覈登記表》面呈被考覈人並指出其成績、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二條 考覈者如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覈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覈小組申請複覈,考覈小組在十日內提出複覈意見,經司局行政首長批准後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對複覈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訴,人事部門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 考覈機構的設定

第十三條 各司局在年度考覈時設立非常設性考覈小組,人員由司局行政首長、黨組織負責人、人事工作人員和羣衆代表組成,司局行政首長擔任組長,羣衆代表由羣衆推舉產生且不得少於考覈小組人數的三分之一。考覈小組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四條 考覈小組職責爲: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司局年度考覈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司局年度考覈工作;

(三)審覈直接行政首長寫出的考覈評語及提出的考覈等次意見;

(四)受理本司局對考覈結果不服人員的複覈申請;

(五)負責整理、移交考覈材料

第十五條 考覈小組成員和考覈人,要嚴格按本辦法進行考覈。在考覈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打擊報復行爲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在審覈考覈小組成員本人考覈等次時應迴避。

第十六條 各司局辦公室是司局考覈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考覈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五章 考覈結果的使用

第十七條 年度考覈被確定爲優秀、稱職等次:

(一)連續三年被確定爲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在現職位任期內,連續兩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連續兩年被確定爲優秀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四)連續三年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可越一級晉升或適當放寬資格條件的限制;

(五)年度考覈中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具有年度立功獎勵資格;

(六)年度考覈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爲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第十八條 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

(一)當年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且不宜轉任同級其它職務的,予以降職,工資待遇隨之變動;

(二)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 年度考覈結束後,各司局考覈小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本司局人員《考覈登記表》(一式兩份)送交人事司審覈備案。如無特殊原因過期或移交材料不齊全,影響其司局人員的獎勵、晉職、調資的,其責任由本司局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間,參照本辦法考覈,只寫評語,不評定考覈等次,作爲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者,參照本辦法考覈,但不評定考覈等次,只寫評語,作爲解除處分的依據。受警告處分者,嚴格按本辦法參加考覈,但當年度考覈不得定爲優秀等次。

第二十二條 凡由個人原因全年累計離開工作崗位超過半年者,不參加本年度考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發佈的《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