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考覈辦法

消防工作考覈辦法

消防工作考覈辦法

爲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辦發[2013]16號

頒佈時間2013-02-26

實施時間:2013-02-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條 爲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覈是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覈。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爲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爲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覈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考覈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覈工作組每年4月底前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覈,並將考覈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五條 考覈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覈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考覈工作組結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國務院的消防工作專題報告,透過聽取彙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覈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

考覈採用評分法,滿分爲100分。考覈結果分爲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覈得分90分以上爲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爲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爲合格,60分以下爲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覈工作實施細則,由考覈工作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

第八條 考覈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覈結果爲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考覈結果爲不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在考覈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覈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第九條 經國務院審定後的考覈結果,交由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在考覈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