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林質量考覈辦法(試行)

營造林質量考覈辦法(試行)

營造林質量考覈辦法(試行)

爲貫徹落實“嚴管林、慎用錢、質爲先”的要求,進一步強化營造林生產管理,提高造林成效,確保營造林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及《國家林業局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林業局(已撤銷)

文       號:林造發[2003]177號

頒佈時間:2003-10-08

實施時間:2003-10-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嚴管林、慎用錢、質爲先”的要求,進一步強化營造林生產管理,提高造林成效,確保營造林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及《國家林業局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簡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下同)營造林質量的考覈。

第二章 考覈內容

第三條 考覈上一年度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人工(更新)造林、飛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撫育、育苗生產等各項任務(簡稱“五項任務”,下同)的數量、質量、管理情況。

第四條 數量指標

五項任務完成數量均應達到計劃的100%,且其面積覈實率達100%。

第五條 質量指標

(一)人工(更新)造林。

1、主要造林樹種良種使用率達30%以上;

2、苗木合格率達95%以上;

3、生態公益林混交比例達30%以上;

4、覈實面積合格率達95%以上;

5、幼林撫育實際面積合格率達95%以上。

(二)飛播造林種子質量合格率達85%以上。

(三)封山育林覈實面積合格率達95%以上。

(四)成林撫育實際面積合格率達95%以上。

(五)育苗生產出圃苗木合格率達95%以上。

第六條 管理指標

(一)宏觀管理指標。

1、設有營造林質量管理機構或安排專人負責;

2、已制定並頒佈本轄區內有關營造林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辦法。

(二)營造林管理指標。

指人工(更新)造林、飛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撫育等每項任務的以下管理指標。

1、作業設計率達100%;

2、管護率達100%;

3、縣級自檢驗收率達100%;

4、營造林建檔率達100%。

第三章 評價標準與計算方法

第七條 根據考評內容採用百分制進行評分。作業項目不全的單位,按比例增加所具有作業項目的計分值後再進行評分。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數量指標32分。

1、完成計劃任務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飛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撫育3分,育苗生產3分;

2、面積覈實率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飛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撫育3分,育苗生產3分。

(二)質量指標50分。

1、人工(更新)造林(20分)。

(1)主要造林樹種良種使用率4分;

(2)苗木合格率4分;

(3)生態公益林混交比例3分;

(4)覈實面積合格率6分;

(5)幼林撫育實際面積合格率3分。

2、飛播造林8分。

3、封山育林8分。

4、成林撫育8分。

5、育苗生產6分。

(三)管理指標18分。

1、宏觀管理指標2分,每項各1分;

2、營造林管理指標16分,其中作業設計率4分,管護率4分,縣級自檢驗收率4分,營造林建檔率4分。每個指標相應分值中,每項任務分別佔1分。

第八條 計算方法

(一)凡達標項,分別記滿分;凡未達標項(數量指標除外),按實際達標情況計算得分。未達標數量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1、五項任務的完成計劃率和麪積覈實率達到90%以上(含90%)的各項,按實際達標情況計算得分;

2、五項任務的完成計劃率或面積覈實率未達到90%以上(含90%)的,則相應項不得分,且扣去10分。如有多項未達到,每項扣分值不累加。

(二)評分結果=∑每項得分-扣分。

第四章 考評依據與評比辦法

第九條 以國家林業局下達的上一年度營造林生產計劃、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國家林業局的統計年報數、國家林業局統一組織的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覈查結果和其它情況調查結果等爲依據,進行考評。

第十條 以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爲考覈單位,實行一年一評比。

第十一條 根據對各考覈單位造林質量評價綜合得分結果,予以排序。得分達85分(含85分)以上者,爲“營造林質量合格單位”;得分85分以下者,爲營造林質量不合格單位;在合格的單位中,位居前三位者,爲該年度“全國營造林質量先進單位”。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於每年年末將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一年度的營造林質量考覈情況通報全國。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十三條 5年內累計3次獲“全國營造林質量先進單位”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局將頒發“國家營造林質量獎”。同時,在國家林業重點工程營造林工程項目安排上給予傾斜。

第十四條 5年內累計3次爲營造林質量不合格的單位,國家林業局將給予“黃牌”警告;5年內累計4次以上(含4次)爲營造林質量不合格的單位,國家林業局將給予通報批評,並採取項目調控措施。

第十五條 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爲的,酌情扣分,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