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爲了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5-02-15

實施時間:2015-02-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照申請人的考試、考覈,執照的申請、受理、頒發與管理,以及執照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根據民航局授權負責承辦執照的最終審覈、頒發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根據地區管理局授權負責承辦本轄區執照申請的受理、初審以及執照的註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和經歷證明

第五條 申請執照及相關簽註前,申請人應當完成規定的崗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培訓合格證是申請執照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六條 執照崗位培訓實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負責實施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的單位在培訓結束後,應當爲培訓合格的人員簽發培訓合格證。

第八條 培訓合格證的內容應當包括:合格證編號、培訓人姓名、身份證號、培訓項目、培訓時間、培訓單位簽章等,具體見附件一。

培訓合格證複印件按規定納入電信人員技術檔案。

第九條 申請執照及相關簽註前,申請人應當獲得必要的申請經歷,經歷證明是申請執照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條 申請人經歷證明由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所屬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機場出具,並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 申請人經歷證明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獲得經歷的起止時間和所具有的經歷等,具體見附件二。

經歷證明覆印件按規定納入電信人員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儲存申請人崗位培訓和實習情況的記錄。

第三章 考試考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執照前,申請人應當透過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並取得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和技能考覈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和技能考覈合格證是申請執照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執照培訓合格證後方可參加相應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可以分別單獨提出,也可以一併提出。

第十六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七條 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理論考試大綱的制定與公佈,負責組織理論考試題庫的建立和更新工作,技能考試大綱和題庫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建立和更新。

第十八條 地區管理局根據申請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的情況,每半年組織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增加考試頻次。新建機場投入執行前,地區管理局可單獨爲其組織理論考試或技能考覈。

第十九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者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覈申請書》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培訓合格證複印件,申請書具體樣式見本辦法附件三。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進行審覈,向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發放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覈通知或者准考證,並在考試日期前至少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蔘加理論考試或者技能考覈。多個考試申請人所在單位比較集中的,可以透過所在單位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持考試通知或者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

(四)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安排專人主持執照理論考試,安排檢查員主持執照技能考覈。

(五)主持執照理論考試的人員應當如實判卷,記錄考試考覈成績,填寫考試結果並簽字;主持技能考覈的檢查員應當如實記錄考覈內容和成績,填寫考覈結果並簽字。

(六)主持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的人員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報告考試情況並提交有關材料

(七)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合格的申請人簽發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合格證明檔案。

第二節 理論考試

第二十條 執照理論考試時間爲2小時。執照理論考試的試題在執照理論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一條 執照理論考試中,禁止下列行爲:

(一)複製或者取走執照理論考試試卷;

(二)向其他申請人提供或者從其它不正當途徑得到執照理論考試試卷的任一部分或者其複製件;

(三)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幫助進行答卷;

(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論考試;

(五)使用未經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六)其它違反考試規定或考試作弊的行爲。

第二十二條 主持執照理論考試的人員可以中止違反考場規則的申請人的考試,並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決定取消違規申請人考試成績,情節嚴重可取消其一年內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論考試百分制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爲理論考試合格。申請人理論考試合格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在考試成績公佈後5個工作日內,爲其頒發理論考試合格證,並加蓋所在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印章。電信人員所在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將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及相關資訊按規定納入電信人員技術檔案。

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的有效期爲3年。

第二十四條 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應當採用統一樣式,包括考試類別、姓名、身份證號、考試日期、頒發日期、編號、有效期限等資訊,並加蓋民航地區管理局印章。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樣式見附件四。

第二十五條 執照理論考試成績公佈後,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次考試參加考試人員清單、理論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人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申請書》、理論考試試卷整理歸檔儲存,儲存期爲5年。

第二十六條 執照理論考試成績公佈後,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理論考試成績及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節 執照技能考覈

第二十七條 執照技能考覈,是指在實際執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對申請人表現出的與所申請專業與崗位工作相關的判斷、操作、處理能力進行的評估和測試。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蔘加執照技能考覈,應當持有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第二十九條 實施執照技能考覈前,負責考覈的人員應當制定考覈計劃和項目。主持考覈的電信檢查員應當按照考覈項目對申請人進行考覈,逐項記錄考覈情況,並做出評定。

第三十條 執照技能考覈按優、良、中、差的考覈標準評定,考覈成績在良(含)以上的,爲執照技能考覈合格。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執照技能考覈合格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爲其頒發技能考覈合格證,並加蓋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印章。電信人員所在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技能考覈合格證複印件及相關資訊按規定納入電信人員技術檔案。

執照技能考覈合格證的有效期爲2年。

第三十二條 執照技能考覈合格證內容應當包括:考覈類別、姓名、身份證號、考覈日期、頒發日期、編號、有效期限等資訊,並加蓋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印章。執照技能考覈合格證樣式見附件五。

第三十三條 執照技能考覈成績公佈後,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次考覈的地點、參加考覈人員清單、技能考覈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人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技能考覈申請書》、技能考覈項目及成績和情況說明整理歸檔儲存,儲存期爲5年。

第三十四條 執照技能考覈成績公佈後,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技能考覈成績清單和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執照申辦程序

第一節 執照申請

第三十五條 符合《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執照申請。

第三十六條 執照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透過所在單位提出。

第三十七條 執照申請材料可以採取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網上提交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按《規則》的要求,完成相關的執照培訓、崗位經歷、理論考試、技能考覈,並取得相關證明檔案。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申請表》(以下簡稱“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申請表”),具體見附件六;

(二)身份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三)學歷證明覆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四)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五)技能考覈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六)培訓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七)經歷證明覆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八)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件。

申請人提交申請檔案一般提供複印件,採用網上申報受理的地區和單位可以提交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採用提交複印件方式的,其尺寸應當爲A4規格,一式兩份;提交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的,檔案尺寸應當爲A4規格,採用PDF格式,檔案大小不超過2MB;電子照片應當採用JPG格式,檔案大小不超過200KB。

透過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的,單位應當對原件進行覈對,個人單獨提交申請材料的,管理局應當予以覈對,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在提交上述材料複印件或者電子檔案時出示原件。第二節 受理與頒發

第四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在收到執照申請材料後,應檢查材料是否齊全、合法,並做出受理決定。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四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規則》規定的時限內,對照申請表中的項目逐一審查,主要包括:

(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明,對申請人所填姓名、出生日期等進行比較,證實申請人身份;

(二)覈實申請人學歷背景、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三)審查申請人在培訓機構所進行的培訓項目,確定合格證的有效性;

(四)檢查申請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成績,確定是否達到要求,以及合格證的有效期;

(五)審查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規則》中的經歷要求。

第四十二條 審查完成後,由審查人在執照申請表上填寫初審結論,並由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地區管理局從受理到完成初審的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四十三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完成對執照申請的審查後,應當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審批。對於依《規則》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說明。

同時,由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執照申請材料的書面或電子文字報送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在收到上報的完整申請材料後,在《規則》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最終審覈,並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予許可的,應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所在地區管理局,由地區管理局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由民航局頒發。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辦理電信人員執照頒發的具體事宜。

第四十六條 電信人員獲得執照後,其所在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爲其建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技術檔案》(以下簡稱《電信人員技術檔案》)。《電信人員技術檔案》除記錄電信人員基本資料,獲得執照前培訓、考試、考覈和經歷情況外,還應持續記錄電信人員在崗培訓經歷和在崗工作情況,並保持記錄的連續和完整。第三節 執照及其使用

第四十七條 電信人員使用統一的電信人員執照。

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電信人員執照式樣和技術標準,統一製作和管理電信人員執照。

第四十八條 電信人員執照外部有航徽圖案標誌,中文“中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字樣。

第四十九條 電信人員執照編號採用持有人身份證號碼。

第五十條 電信人員執照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中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中、英文字樣;

(二)執照編號;

(三)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在地區及工作單位;

(四)簽發機關;

(五)頒發日期;

(六)執照專業和崗位;

(七)執照簽注資訊;

(八)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電信人員從事執照載明的崗位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電信人員執照或者將執照儲存在崗位所在單位。

第五十二條 電信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照,不得塗改、複製、轉借、抵押、贈送,防止遺失或損壞。

第五十三條 電信人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應當向地區管理局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申請補發執照時應當提交補發的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出具的電信人員執照遺失證明,並同時向地區管理局提供遺失執照複印件,不能提供複印件的應當提供遺失執照載明的資訊,並加蓋所在單位印章。地區管理局審覈後報民航局補發執照。第四節 執照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

第五十四條 持照人可以在現有執照的基礎上申請增加或者變更專業類別簽註和崗位簽註,以及申請變更執照基本資訊。

第五十五條 變更或增加專業類別簽註是指持照人申請的新的崗位超出了原執照載明的專業類別的,執照持有人應當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專業類別簽註。

第五十六條 變更或增加崗位簽註是指持照人申請的新的崗位未超出原執照載明的專業類別的,執照持有人應當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簽註。

第五十七條 專業類別簽註變更或增加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批准,崗位簽註變更或增加、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由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十八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申請表。

第五十九條 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的持照人應當按《規則》的要求,完成相關專業的執照培訓、崗位經歷、理論考試、技能考覈,並取得相關證明檔案。

第六十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申請表;

(二)原執照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三)有效的相應執照專業簽註的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四)有效的相應執照專業簽註的技能考覈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五)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出具的符合該專業簽註經歷要求的證明覆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六)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件。

第六十一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註,不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填寫《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簽註申請表》(以下簡稱“崗位簽註申請表”),詳見附件七。

第六十二條 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註的持照人應當按《規則》的要求,完成相關崗位的執照培訓、崗位經歷、技能考覈,並取得相關證明檔案。

第六十三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註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崗位簽註申請表;

(二)原執照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三)有效的相應執照崗位簽註的技能考覈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四)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出具的符合該崗位簽註經歷要求的證明覆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五)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件。

第六十四條 申請變更或者增加執照專業類別簽註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的執照受理與頒發程序辦理。

第六十五條 申請變更或者增加執照崗位簽註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後,做出是否同意變更、增加執照崗位簽註的決定,並上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審查。

地區管理局從受理到完成審覈的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六十六條 持照人執照基本資訊變更時,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執照變更基本資訊申請樣式詳見附件八。

第六十七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應當提交證明姓名更改的戶口簿或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更改證明。

第六十八條 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資訊的,應提交相應的基本情況變更證明檔案。

第六十九條 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審覈後,辦理變更。需要換髮的,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換髮。第五節 執照註冊與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持照人應當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前進行定期註冊。

第七十一條 持照人進行定期註冊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交下列註冊材料:

(一)所在單位出具的崗位培訓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近期經歷證明;

(三)所在單位知識和技能考覈情況。

第七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持照人的執照註冊材料進行審覈,符合執照註冊條件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予以註冊,註冊的有效期爲3年。

第七十三條 持照人工作單位跨地區變更時,應當到變更後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重新註冊,辦理相關的執照檔案轉移,完成重新註冊後方可上崗。

接收持照人執照檔案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持照人工作單位跨地區變更情況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

持照人工作單位跨地區變更時的重新註冊只需提交執照複印件,並且不影響其註冊有效期。

第七十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電信人員定期註冊的情況進行執照註冊檢查,執照註冊檢查採取抽查的方式。

第七十五條 執照註冊檢查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持照人的技能考覈;

(二)對持照人技術檔案的審查;

(三)對持照人近期經歷的核實。

技能考覈由檢查員實施,並在執照記錄頁中籤字。

第七十六條 執照註冊檢查未透過的申請人,地區管理局應當暫停其執照權利,並責令其按照增加或變更崗位類別簽註程序重新辦理崗位簽註。同時,地區管理局可以根據註冊檢查情況,增加對申請人所在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持照人員檢查的比例。

第七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每年的執照註冊情況上報民航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1日下發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TM-2010-01)同時廢止。

第七十九條 按原執照管理程序頒發的執照繼續有效,但應按本辦法進行註冊。

第八十條 電信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範建立《電信人員技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