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供試點基地用)

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供試點基地用)

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供試點基地用)

爲保證專科醫師培訓工作順利開展,依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暫行規定》,特制訂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辦科教發[2006]27號

頒佈時間:2006-02-17

實施時間:2006-02-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專科醫師培訓工作順利開展,依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暫行規定》,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專科醫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是指住院醫師接受以提高臨牀能力爲主的系統、規範培訓的場所,是對醫學畢業生進行畢業後醫學教育的主要場所。

第三條 培訓基地設定在經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療機構中符合條件的臨牀科室。全科醫師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中有關臨牀科室與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共同組成。

第四條 培訓基地分普通專科醫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普通專科基地)和亞專科醫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亞專科基地)兩類。

第五條 培訓基地類別依據衛生部普通專科目錄和亞專科目錄設定。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培訓基地認定條件包括: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基本條件和培訓基地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基本條件

一、醫院資質:經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療機構。

二、教學條件:

1、具有滿足專科醫師培訓所需的科室設定,具有相應診療條件和設施。

2、有基本的教學設備和合格的教學與示範教室。

3、圖書館藏書專業種類齊全,具有滿足住院醫師接受培訓所需的專業書籍,有獲取專業資訊的渠道。

三、組織管理:

1、建立專門負責專科醫師培訓的組織管理機構,職責明確。

2、建立完善的培訓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醫師考試考覈等制度。

3、有院級領導分管專科醫師培訓工作,職能部門配備專人負責,分工職責明確。

4、成立專門負責專科醫師培訓指導、考覈、質量監督等工作的專家委員會或小組。

四、支撐條件:

1、能提供培訓基地建設和維護所需的基本經費。

2、爲住院醫師提供基本的學習生活條件和福利待遇。

3、妥善解決住院醫師的檔案管理、工齡計算等相關事宜。

五、醫院應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醫療服務質量。

第八條 培訓基地基本條件:

一、有能夠滿足培訓要求的高水平師資隊伍,普通專科基地指導醫師與住院醫師比例不低於1∶2;亞專科基地指導醫師與住院醫師比例不低於1∶1。師資構成比例合理,中進階職稱比例達到各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的要求。

二、普通專科基地指導醫師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亞專科基地指導醫師應有本科以上學歷、副進階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指導醫師的臨牀工作能力和教學工作能力符合各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的要求。

三、普通專科基地應設定有普通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要求的臨牀和輔助科室;亞專科基地所在的臨牀科室能夠滿足亞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要求,相關輔助科室設定齊全;全科醫師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中有關臨牀科室與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共同組成,符合全科醫學培訓標準細則要求。

四、醫療條件(包括總牀位數、年收治病人數、年門診量和急診量、配備的專業治療設備等)能夠達到各普通專科和亞專科培訓基地標準細則要求。科室業務範圍全面,收治的疾病種類基本覆蓋本學科常見疾病種類,開展的診療活動能夠滿足培訓需求。

五、組織管理:培訓基地有明確的基地主任,全面負責培訓工作。配備專、兼職的培訓管理人員(可由總住院醫師擔任),分工職責明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認定機構:普通專科基地由省級畢業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員會”)組織認定,亞專科基地由衛生部畢業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生部委員會”)組織認定。

第十條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資格:醫療機構或高等院校可組織符合本辦法第七、八條要求的臨牀科室,向所在地區省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申報單位應認真填寫《專科醫師培訓基地申報表》,並按要求準備相應的申請材料。

三、評審費用:提出培訓基地認定(包括複審)申請的醫療機構,應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向省委員會或衛生部委員會繳納規定的評審費。評審費用於培訓基地認定及管理活動的正常開支。

四、受理:申請單位應於每年4月底前提出認定申請,省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的3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結論。

第十一條 認定步驟:

一、自評:申報培訓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醫療機構或高等院校,應依據有關檔案和標準,組織對培訓基地進行自評,完成自評報告,填寫《專科醫師培訓基地申報表》,準備相應的申請材料,向省委員會提出認定申請。

二、形式審查:省委員會依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通知申請單位,確定實地評審的時間;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亞專科培訓基地做出同意申報的受理結論,並將申報亞專科基地的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衛生部委員會。

三、實地評審:省委員會應組織有關專家,依據普通專科分類目錄和《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評審,覈定培訓規模,並將評審透過的普通專科基地名單和培訓規模報衛生部委員會備案。衛生部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依據亞專科分類目錄和《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對透過省委員會形式審查的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評審,覈定培訓規模。實地評審工作應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培訓基地審批實行公示制度。省和衛生部委員會將審批結果進行爲期二週的公示。對認定結果持不同意見者,可在公示期限內向省或衛生部委員會提出複查申請及其理由與依據。

五、省和衛生部委員會分別將評審透過的普通專科、亞專科培訓基地名單及培訓規模於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和全國公佈。

六、再認證: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評定週期一般爲5年。培訓基地應在本週期結束前1年提出再認證申請,省和衛生部委員會根據培訓基地實施培訓工作情況和基地條件組織書面或實地評審,於本週期結束前做出再認證的結論。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按照《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相關條件,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培訓基地,實地評估專家組可即時終止評審,並做出2年內不受理認定申請的處罰。

第十三條 經評審透過的培訓基地方可招收住院醫師開展培訓工作,未經認定、認定不合格或再認證未獲批准的醫院及臨牀科室不得開展專科醫師培訓工作。對擅自招收住院醫師進行培訓的單位,將給予通報,2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培訓基地的申請。

第十四條 經評審透過的培訓基地應嚴格按照覈定的培訓規模接收住院醫師,並依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養標準》(包括總則和細則)要求開展培訓工作,對擅自擴大培養規模、不按照培養標準實施培訓活動、基地組織管理混亂的培訓基地將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一年改正,對情節特別嚴重或無法在限期內改正的培訓基地,可撤消其培訓基地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