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辦法

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辦法

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辦法

爲了促進全國工程勘察單位技術進步,推動廣大勘察工作人員在工程勘察中積極採用先進技術,努力做出大批的優秀勘察成果,充分發揮工程勘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建設部(已撤銷)

文       號:建設字第593號

頒佈時間:1990-11-22

實施時間:1990-11-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優秀工程勘察獎的種類

第一條 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設金質獎、銀質獎和銅質獎三種。

第二條 評選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在各部門、各地區的優秀工程勘察獎的基礎上進行。

二、評選範圍

第三條 凡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經一年以上(以每次評選截止報名日期爲準)實際檢驗的工業與民用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符合優秀工程勘察標準的,均可參加評選。

第四條 經一年以上時間檢驗的工程地質與岩土工程項目,投產後的工程測量與城市測量項目、經開採性抽水試驗(抽水能力大於設計水量50%)或開採未達到設計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長期觀測資料或經國家儲量委員會或相當等級的評委認可的水資源評價與鑽井工程,符合優秀工程勘察標準可參加評選。

第五條 外資或合資工程,由中方承擔勘察的,可參加評選。

第六條 援外建設項目的勘察,不參加優秀工程勘察獎的評選。

三、標準和條件

第七條 優秀工程勘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符合有關標準、規範及規定。

2.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技術水平。

3.有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

4.成果能正確反映客觀實際,論據充分、結論正確、資料齊全,整個勘察過程都經過嚴格的檢查審覈。

5.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選用適當,積極採用新技術,並能以恰當的工作量解決關鍵性的技術問題。

6.工效能達到或超過定額標準,勘察週期短,提交成果及時。

7.勘察期間未發生過人身事故,工程質量事故和機具事故。

8.申報優秀工程勘察的項目,只能申報一次。除因手續不齊全沒有進行評選而保留資格延至下屆參加評選的項目外(由評委會裁決),其他項目無論獲獎與否,不得重複申報。

四、評選步驟和申報辦法

第八條 各勘察單位應充分發動羣衆,在本單位評選優秀勘察的基礎上,將成效突出的工程勘察項目,根據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期限,按勘察單位隸屬關係上報。參加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秀勘察評選。

第九條 勘察單位申報參加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評選的優秀勘察項目,由各部基建局(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計委、建設廳)歸口,按評選標準嚴格進行審覈,組織回訪調查,徵求設計、建設、施工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取得同級財政(務)或有關部門對經濟效益的證明檔案,進行綜合評議,評選出各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秀勘察。然後,從中選出幾項在本部門、本地區獲一、二等獎的優秀工程勘察項目,由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參加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

第十條 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參加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的項目,一律按本部門、本地區評選優秀工程勘察的名次先後排列報送。報送的材料除認真填寫統一的申請表格外,應以文字、數字說明申報項目的水平和效益,並附以報告書及旁證材料,提出推薦級別。凡資料不全者,按自動失去評選資格處理。

第十一條 未經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工程勘察項目不能直接參加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

第十二條 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參加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的項目,由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委員會委託有關專業組進行初評後進行審議,並選擇部分工程勘察項目,組織複查和檢驗。

第十三條 經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委員會審定的優秀工程勘察項目,要簽署正式審定意見,由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評選委員會授予優秀工程勘察金質獎、銀質獎或銅質獎章及證書。

五、評選機構

第十四條 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委員會,由建設部邀請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優秀工程勘察的初評工作,由三個專業組進行預評,即:

1.工程地質與岩土工程專業組;

2.水資源與鑽井工程專業組;

3.工程測量與城市測量專業組。

第十六條 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的各項具體事務和協調工作,委託中國工程勘察協會負責辦理。

六、評選時間

第十七條 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工作,如無特殊原因每兩年進行一次,各部和各地申報項目的材料,在評選年的四月底前報中國工程勘察協會祕書處,逾期無效(以郵戳爲準)。

七、評選費用和獎勵

第十八條 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主要是榮譽獎,由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委員會頒發給金質獎章、銀質獎章或銅質獎章及證書。

第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評選的優秀勘察項目的獎勵,由各地區、各部門自定。

第二十條 申報優秀工程勘察獎的項目,申報單位每項交申報費二百元,用於補助評選工作的開支。

第二十一條 對直接參加優秀工程勘察項目的主要勘察工作人員和工作成績突出的人員,除由所在單位給予表揚、獎勵外,並將成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爲考覈、晉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申報項目必須實是求是,不得弄虛作假。獲獎後如發現與獲獎條件不符,視情節輕重,應降低獎勵的級別,直至撤銷獎勵,追回獎章及證書。

八、其它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計委、建設廳)可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本部門和本地區的優秀工程勘察評選辦法和本行業優秀工程勘察的具體標準,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由建設部設計管理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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