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除運雪規定

本溪市城市除運雪規定

本溪市城市除運雪規定

爲及時清除積雪,確保道路暢通和環境整潔,根據《本溪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共二十五條,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施行的《本溪市城市除運雪規定》(市政府令第120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爲及時清除積雪,確保道路暢通和環境整潔,根據《本溪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承擔除雪、運雪義務。

第三條 除運雪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市政府負責全市除運雪的部署、指揮,制定除運雪應急預案。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具體負責全市除運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區政府應當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除運雪工作。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除運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除運雪責任區的劃分及組織清除、清運工作。

市綜合執法、房產、公安、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市政府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除運雪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政府及各街道辦事處對除運雪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除運雪方案,部署除運雪工作。

第六條 根據除運雪方案需要組織清運積雪,由市除運雪指揮部和各區政府共同確定排放地點。

第七條 市、區政府所需除運雪費用,作爲專項資金,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撥付。

第八條 城市除運雪實行責任制。

市政府與區政府、區政府與街道辦事處,應簽訂除運雪責任書,明確除運雪責任區段、除運雪要求和標準。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除運雪責任區段、除運雪要求和標準書面告知除運雪責任單位。

第九條 市機械化專業除雪隊伍負責市除運雪方案確定的區域除雪工作。

第十條 未列入機械化除雪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除運雪責任區: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負責;

(二)集貿市場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

(三)拆遷、施工現場和未驗收工程相鄰街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公共廣場、公園、遊園、商業步行街、停車場、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結合部,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其它城市道路和場所,由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責任區。

第十一條 按照除運雪責任區段,除運雪責任單位在冊職工總數(個體工商戶按從業人員數)以人均20平方米的標準劃分。

自願以資代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按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每年按10場雪計算的標準繳納除雪代除費,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委託專業公司或個人除雪,並對其責任段的除雪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除運雪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限完成除運雪工作:

(一)實行機械化除雪作業區域應在雪停後12小時內除淨;

(二)主次幹路及人行步道、公共廣場、公園、遊園、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停車場、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結合部應在雪停後24小時內除淨;

(三)居民小區甬路應在雪停後12小時內除淨;

(四)其它區域應在雪停後48小時內除淨;

(五)應當外運的積雪在雪停後72小時內運到指定排放地點。

第十三條清除積雪,應達到無漏段、無積冰、無殘雪、路面見底、露出路邊石的標準。清除的積雪必須整齊堆放在路邊石以外,按照除運雪方案要求必須組織外運的,應堆放在車行道兩側。

第十四條 除運雪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除運雪任務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代爲除運雪,所需費用由除運雪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社會貨運車輛應當承擔運雪義務,具體運雪責任由所在地區政府書面告知,公安交警部門予以配合。

對承擔運雪義務的車輛由區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按照除運雪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冰雪外運時,由市政府徵用社會車輛,公安交警部門應按指令調動市內各單位機動車輛。

對徵調的機動車輛由市、區政府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行爲:

(一)向冰雪路面拋撒沙土、灰渣;

(二)在公交站點、交通設施、垃圾容器、廁所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

(三)在樹盤和綠化帶內堆放含有害化學物質積雪;

(四)向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

(五)以傾倒積雪爲由嚮明溝排放垃圾、污物;

(六)向清理後路面拋撒積雪;

(七)未在指定地點排放、堆放積雪。

第十八條 在除運雪期間,公安交警部門應採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做好車輛疏導和亂停亂放車輛的清障工作或限制指定道路通行。

通行車輛應當避讓除運雪人員,不得碾壓已被清除的積雪.必要時停車避讓。

第十九條 因自來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結冰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在發現或接到報修電話後24小時內清除。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以下處罰,並督促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清運積雪:

(一)對拒不履行除運雪任務的,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標準除運雪的,按承擔雪段面積,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因自來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結冰未及時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及向冰雪路面拋撒沙土、灰渣和向路面拋撒積雪的,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以傾倒積雪爲由嚮明溝排放垃圾、污物或未按照指定地點排放、堆積積雪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妨礙除運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毆打、傷害除運雪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除運雪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施行的《本溪市城市除運雪規定》(市政府令第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