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9年3月26日審議透過並公佈,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是爲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法規。

頒佈單位: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頒佈時間:2019-03-26

實施時間:2019-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其有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爲基礎、社區養老爲依託、機構養老爲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適應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考覈,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老齡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以及制定醫養結合政策措施、老年醫療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等方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羣團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尊重少數民族老年人的風俗習慣。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社會公共道德,樹立自尊、自立、自強、自愛意識。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七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的義務,保證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對與其分開居住的無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第八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夫妻分開居住贍養。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及時送醫,提供醫療費用,承擔護理、照料的責任;不能親自履行護理、照料義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護理、照料,並按照約定支付費用。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連續3個月未看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督促贍養人前往看望。

第十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第十一條 徵收、徵用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及其他動產、不動產,徵收、徵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應當將補償費用按照份額支付給老年人。

依法屬於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老年人處分財產的行爲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家庭成員不得將代老年人領取的財物據爲己有。

第十二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成年子女及其親屬不得因無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騙取、強行索取、竊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爲老年人提供安全、適居的住房並負責維修,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隱患或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權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應當保障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約定期滿應當及時歸還。不得延遲歸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產權關係。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以申請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其遷出的訴訟請求。

第十五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並告知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應當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優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在醫療保險、養老服務、養老金領取和異地養老等方面制定便民措施。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就近爲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發展養老服務,重點用於社區、農村和經濟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將省、州(市)留成的體育彩票公益金適當向老年體育事業傾斜。每年應當將用於發展養老服務、老年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經濟困難老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保障範圍,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老年人進行救助。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體經濟收入用於老齡事業; 可以將未發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爲養老基地,收益用於老年人。

第二十一條 醫保、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明細社區用藥目錄,建立慢性病患者門診長處方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和異地醫保購藥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險種。

鼓勵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爲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爲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對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

提倡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參加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等適合老年人的險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體系,推進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下列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

(一)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二)失獨老年人;

(三)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

(四)無子女老年人。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援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制度時,應當對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對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並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縣級人民政府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對需要住房無障礙適老化改造的貧困老年人家庭給予政策支援和物質幫助。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惠或者優待:

(一)免費或者優惠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公園、旅遊景區(點);

(二)免費進入公共的圖書館、文化館、羣藝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檔案館、紀念館等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三)免費進入政府興辦或者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

(四)在各類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公立醫療機構免收普通門診診查費,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設定老年病門診;

(五)優先辦理銀行儲蓄、用水、用電、用氣、通信、郵政等業務;

(六)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場所應當設定愛心視窗、櫃檯,方便老年人購票、託執行李、物品;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場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遺囑公證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公證機構應當提供上門服務;

(八)免除鄉村公益事業的勞務和出資義務;

(九)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和優待。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持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車,優惠乘坐市內軌道交通工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給予補助。

倡導老年人非交通高峯時段出行。

第二十八條 80週歲以上老年人持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進入公園、旅遊景區(點)的,可以帶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

80週歲以上不滿100週歲的老年人給予保健補助;100週歲以上的給予長壽補助,頒發百歲壽星榮譽證,每半年免費體檢1次。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就保健補助、長壽補助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行老年綜合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涵蓋交通出行、保健補助、長壽補助等方面的補貼,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

第三十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爲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幫助。

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簡化申請程序,爲老年人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爲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四章 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制度,推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與養老服務業結合,推動旅遊休閒健康業與養老產業結合,建立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支援養老服務機構投保綜合責任保險。

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開展智慧養老服務和培訓養老服務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資訊發佈制度。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統一標準,並負責監督執行。民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實行養老服務機構星級評定製度,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養老服務項目收費目錄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透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等方式,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爲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餐飲家政、生活照料、醫療護理、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爲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服務資源,透過城鄉社區綜合養老服務平臺,促進服務與需求的資訊對接,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

第三十五條 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閒置庭院、農村綜合服務設施改造爲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爲本村和周邊村寨散居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部門應當依託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爲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者短期託養照顧失能老年人;

(二)爲家庭照顧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三)輔助器具租賃。

第三十七條 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個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備案,備案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民政部門應當爲其提供政策支援和物質幫助。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住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下列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並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的供養、護理等服務:

(一)孤老優撫對象;

(二)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

(三)特困供養人員;

(四)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養老機構的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繳費標準執行;使用固定電話、寬帶互聯網按照當地家庭住宅價格標準執行;免收養老機構有線電視入網費、安裝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不高於所在地居民用戶主終端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的組織領導與統籌規劃,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建設,支援和鼓勵社會力量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醫療保健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家庭病牀等服務,每年爲老年人免費常規體檢1次,定點、巡迴或者上門爲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保健康復、心理諮詢、臨終關懷等全生命週期服務。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牀數量,開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醫養融合機構,支援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和臨終關懷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爲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醫療機構應當與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爲收住的老年人上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開展互聯網遠程醫療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援單位、個人爲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或者認捐、認助、認養孤寡、貧困老年人。

民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爲老年人服務的志願者登記、表彰和志願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儲蓄等制度,培育發展爲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者隊伍。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志願者爲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和經濟困難老年人進行生活幫扶、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禁止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性質、用途;禁止侵佔、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下列措施,爲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宜居的環境:

(一)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並優先安排,合理控制地價;

(二)將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閒置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爲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三)制定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20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採取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15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逐步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綜合考慮交通、醫療、生活便捷等因素,合理佈局。爲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築,應當滿足老年人對居住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舒適和無障礙等基本要求。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和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愛心座椅等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有、集體資產中閒置的房屋以及各類設施等可以用於養老服務,國有資產管理、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應當爲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應當爲居住建築適老化改造、加裝電梯、建設社區步行路網、清除小區步行道路障礙物等提供便利,對公共道路交通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規劃,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鼓勵和支援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老年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課程,培養專業的養老服務人員。

在養老機構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醫師、護士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資格、註冊考覈、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部門考覈內容,推行工作責任制,對老年人權益保障事項重點督辦。

衛生健康、民政部門應當開展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將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進行管理:

(一)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的;

(二)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侵害老年人財產權利、居住權利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的。

第五十一條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項目實施、服務質量、收費及其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爲。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園林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對醫療、公交、公園等社會服務單位保障、優待老年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投訴服務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覈實情況並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預防詐騙知識宣傳活動,及時制止、舉報向老年人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爲。

金融機構應當向辦理轉賬、匯款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提示風險,必要時對老年人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建議其成年子女或者親屬陪同。

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老年人的投訴、控告、舉報,實行首辦責任制;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爲。

經營者透過會議、講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老年人有權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提出退貨退款,無需說明理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行爲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侵害老年人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性質、用途;

(二)未按照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

(三)未與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合同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補貼和其他優惠政策的。

享受減免或者優惠政策的,有關部門可以終止執行優惠政策;違反前款第四項的,收回已發放的補助、補貼,補繳減免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透過,2007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的《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