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許可證檔案管理辦法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許可證檔案管理辦法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許可證檔案管理辦法

安全監管是安全管理的一種,是爲了維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運用行政力量,對安全進行監督與管制的一種特殊活動。

頒佈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檔案局

文       號:安監總辦〔2017〕27號

頒佈時間:2017-03-22

實施時間:2017-03-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規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許可證檔案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許可證頒發和管理職責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許可機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許可證檔案,是指許可機關在許可證頒發和管理過程中形成並歸檔儲存的文字、圖表、證照、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檔案材料。涉及的許可證種類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許可證檔案是許可機關行使安全監管監察職能的歷史記錄,是礦山、危險化學品、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獲得相關安全生產、使用和經營資質的原始憑證,是國家專業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協調並依法保障許可證檔案管理工作。各級許可機關負責本機關頒發的各類許可證檔案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許可證檔案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上級機關委託下級機關實施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相關許可證檔案由受委託許可機關管理。

第五條許可機關應保證許可證檔案工作開展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庫房、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在建立、完善許可證網上審批系統時,要按規定做好電子檔案歸檔及電子檔案的管理。

第六條許可證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許可機關的承辦部門負責收集、整理、歸檔,檔案管理部門對立卷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許可證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統計、鑑定、移交等。

第七條許可證檔案材料歸檔範圍應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中關於許可證申請與頒發、延期、變更的相關規定確定,儲存企業提交申請檔案、資料以及許可機關審批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材料。辦理許可證延期、變更手續時,上一有效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收回的,收回的正本和副本應與其他檔案材料一併歸檔。

上述規章中相關條款調整時,歸檔範圍也隨之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許可證檔案保管期限按頒證權限結合許可事項、辦證程序等因素定爲永久、30年、10年、3年四種。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監察局負責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審查材料和許可證申請書保管期限爲永久,其他材料保管期限爲30年;省級及以下許可機關負責頒發的各類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除外),頒證機關審查材料和許可證申請書保管期限爲30年,其他材料保管期限爲10年;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與其他未透過審批的許可證材料保管期限爲3年。保管期限從許可證頒發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九條 實現許可證管理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的,其透過行政審批系統形成的電子檔案應當歸檔。歸檔電子檔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電子檔案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真實、完整、未被非法修改。許可證申請、流轉審批、用印等業務行爲,以及相應的責任人、行爲時間等管理元數據應在日誌檔案中予以記錄。

(二)歸檔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原貌保持一致,以開放格式存儲,確保能長期有效讀取。申報表歸檔時應轉換爲PDF格式,上傳的文字材料採用TIFF、JPFG、OFD、PDF、PDF/A等格式,圖紙材料採用DWG、AutoCad格式,日誌檔案採用LOG格式。特殊格式的電子檔案應連同其讀取平臺一併歸檔。

(三)同一事由形成的全部電子檔案及其元數據齊全、完整,一般採用基於XML的封裝方式組織數據。電子檔案封裝包應確定統一命名規則,封裝的編碼數據不加密。

第十條 電子檔案可採用在線或離線方式歸檔。審批過程中形成紙質檔案的,歸檔電子檔案應與其相關聯的紙質檔案建立檢索關係。

第十一條歸檔電子檔案應在不同存儲載體和介質上儲存備份至少兩套,並建立備份策略,包括增量備份或全量備份、備份週期、覈驗和檢測機制、離線備份介質及其管理等。

第十二條 具有重要價值的電子檔案,應當轉換爲紙質檔案同時歸檔。

第十三條一次辦證審批形成的許可證檔案,根據不同保管期限可立爲正卷和副卷。正卷以件爲單位整理,一次辦證審批材料視爲一件,副卷以案卷爲單位整理。正卷、副卷分別排列,分類和檔號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許可證檔案材料應於審批事項結束後的次年完成歸檔。由許可機關的承辦部門按要求整理並編制移交清冊後,向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由承辦部門臨時保管的,應經檔案管理部門同意,推遲移交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許可證檔案的保管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檔案裝具,需要具備防盜、防光、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高溫等條件專用的檔案庫房,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建立許可證檔案利用制度,嚴格履行借閱登記手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因公務需要查閱檔案時,應持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辦理查閱手續。律師應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根據政府資訊公開相關規定辦理。

許可證檔案一般不得出借。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歸還。

第十七條許可機關應成立檔案鑑定工作小組,在機關分管負責人領導下,由檔案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許可證承辦部門人員組成,並可根據不同情況,吸收資訊系統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

第十八條檔案鑑定工作結束後,應形成鑑定意見。經鑑定涉及未了事項或仍有儲存價值的檔案,重新確定保管期限。保管期滿,確無繼續儲存價值的檔案,應遵循保密原則和有關規定進行銷燬。

需銷燬的許可證檔案,應編制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年度、檔號、案卷題名、許可證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經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查批准後銷燬。電子檔案的銷燬還應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銷燬檔案時,檔案管理部門和許可證承辦部門共同派員監銷。涉及電子檔案銷燬,還需要資訊系統管理部門派員監銷。監銷人員應按照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現場監督整個銷燬過程,銷燬工作完成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字。銷燬清冊永久儲存。

第二十條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