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是爲了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而制定的。

2012年9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2012年9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公開範圍、公開方式和程序、監督與保障、附則共五章三十二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公開本部門資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以下簡稱資訊),是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資訊公開的制度;

(二)組織編制本部門資訊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組織、協調本部門內設機構的資訊公開工作;

(四)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已經公開的資訊;

(五)統一受理和答覆向本部門提出的資訊公開申請;

(六)負責對擬公開資訊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程序審覈;

(七)本部門規定與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其他內設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審覈並主動公開本機構有關資訊,並配合協助前款規定的專門機構做好本部門資訊公開工作。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資訊公開工作的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祕密資訊安全。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行政監察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資訊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開的協調機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擬發佈的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應當由負責發佈資訊的內設機構與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確保資訊發佈及時、準確。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擬發佈的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資訊,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資訊除外。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安全生產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審慎處理的原則,在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資訊予以澄清,及時迴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公開範圍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資訊:

(一)本部門基本資訊,包括職能、內設機構、負責人姓名、辦公地點、辦事程序、聯繫方式等;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三)安全生產的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事項、負責承辦的內設機構、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需要主動公開的財政資訊;

(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依法批覆的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資訊。

安全生產有關決策、規定或者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決策前應當廣泛徵求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佈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資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公開的資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下列資訊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祕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資訊;

(五)尚未形成,需要進行彙總、加工、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的資訊;

(六)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資訊。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證據證明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資訊,可以不予提供。

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有關的資訊,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暫時不予公開。在行政執法活動結束後,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公開。

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透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佈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資訊,並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向當地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資訊。具體辦法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與當地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協商制定。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辦公地點設立資訊查閱室、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資訊。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製作的資訊,由製作該資訊的部門負責公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資訊,由儲存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製作資訊時,應當明確該資訊的公開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對於需要主動公開的資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獲取資訊的,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資訊公開申請表》,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資訊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代爲填寫,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收到《資訊公開申請表》後,負責資訊公開的專門機構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在收到《資訊公開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登記回執;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受理資訊公開申請後,負責資訊公開的專門機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答覆;不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及時轉送本部門相關內設機構辦理。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受理的資訊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資訊公開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答覆;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的,經本部門負責資訊公開的專門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對於已經受理的資訊公開申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答覆:

(一)屬於本部門資訊公開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途徑,或者直接向申請人提供該資訊;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三)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範圍或者資訊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申請獲取的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獲取的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與其自身相關的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更正。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經覈實後,應當予以更正,並將更正後的資訊書面告知申請人;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於依申請公開的資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透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申請提供資訊,除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申請獲取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資訊公開的專門機構負責人審覈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訊發佈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人員、方法、程序和責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公開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祕密的,應當說明資訊來源和本部門的保密審查意見,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本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編制、公佈本部門資訊公開指南及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資訊公開專門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資訊的索引、名稱、資訊內容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工作考覈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資訊公開工作進行考覈、評議。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部門上一年度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部門主動公開資訊的情況;

(二)本部門依申請公開資訊和不予公開資訊的情況;

(三)資訊公開工作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資訊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資訊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不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督促被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門負責行政監察的機構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資訊內容、資訊公開指南和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資訊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資訊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有關資訊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