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

安徽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

安徽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

爲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規劃、建設、維護、使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設備、技術,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部位的圖像資訊進行採集、傳輸、顯示、存儲和處理的系統。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工作,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建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建設、維護、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務、水利、民政、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建設、維護、使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供電、通信、網絡運營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建設、執行相關保障工作。

第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建設和使用,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建設、維護和使用,不得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建設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

第七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

(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

(二)旅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大廳、通道、出入口;

(三)商業中心、農貿市場、會展中心、商業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四)廣播、電視、通信、郵政、大型電子資訊處理等系統的重要部位;

(五)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長途客運車輛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六)機場、港口、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車樞紐站、停車場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水、電、燃油、燃氣、熱力供應設施的重要部位;

(八)研製、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場所和大型物資儲備場所的重要部位;

(九)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和存放重要文物、資料、物品的紀念館、展覽館的重要部位;

(十)科研機構、金融機構的重要部位;

(十一)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的重要部位;

(十二)公園、旅遊景區、城市廣場、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要部位;

(十三)居民住宅區的重要部位;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場所和部位。

前款所稱重要部位,由涉及公共安全場所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公安機關應當對重要部位的確定予以指導、監督。

第八條 下列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禁止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

(一)旅館客房、集體宿舍的房間內;

(二)公共浴室、更衣室、試衣間、哺乳室、衛生間;

(三)金融機構內可能泄露客戶個人資訊的操作部位;

(四)選舉箱、投票點、舉報箱附近可能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的部位;

(五)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

第九條 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城市軌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車樞紐站,開放式公園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以及城市廣場、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部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政府組織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應當利用、整合已有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避免重複建設。

除前款規定以外,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其他場所、部位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由該場所、部位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建設。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部位安裝視頻圖像資訊系統。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標準化管理制度,推動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規劃、建設、維護單位實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綜合設計、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建設單位有權自主選擇視頻圖像產品和視頻圖像資訊系統設計、施工、維護單位。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其指定產品和銷售單位,不得向其指定設計、施工、維護單位,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交付使用前,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應當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由其管理、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設計方案和技術檢測、工程驗收材料。公安機關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實地檢視、指導。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由其管理、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識,合理佈設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位置,固定視頻圖像採集的範圍。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安裝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拆除的,拆除單位應當提前10日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採取適當形式對需要拆除的資訊系統存儲的資料處理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資訊系統安全執行:

(一)建立和實施安全檢查、執行維護、應急處理制度,保持視頻圖像清晰,保障資訊系統不中斷執行;

(二)委託其他單位負責資訊系統維護的,以書面形式明確資訊系統安全執行責任;

(三)不擅自改變資訊系統的用途和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位置;

(四)禁止非監看、管理、維護人員進入監看場所。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值守監看、資訊資料安全管理制度,對資訊系統的監看、管理、維護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安全知識、保密知識教育。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現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可疑資訊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對資訊資料的查閱、複製、調取人員以及查閱、複製、調取的時間、用途、去向等進行登記。

(三)有效存儲資訊資料的期限不少於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使用單位及其監看、管理、維護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利用資訊系統故意採集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資訊;

(二)刪改、隱匿、譭棄有效存儲期限內資訊資料的原始記錄;

(三)向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提供資訊系統採集的資訊資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設施、設備,不得買賣、非法複製、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採集的資訊資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無償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無償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採集的資訊資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經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無償查閱、複製、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採集的資訊資料。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查閱、複製、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採集的資訊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實施;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和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

(四)填寫查閱、複製、調取資訊資料登記表;

(五)遵守資訊資料使用、保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查閱、複製、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資訊資料時,應當遵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並出示本機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執行、維護和資訊資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綜合設計、同步投入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未通知公安機關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中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執行,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用途或者視頻圖像採集設備位置,或者允許非監看、管理、維護人員進入監看場所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對資訊資料查閱、複製、調取的人員、時間、用途、去向等進行登記,或者有效存儲資訊資料的期限少於30日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入、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或者拒絕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閱、複製、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資訊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或者其他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單位以營利爲目的安裝,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不以營利爲目的安裝,以及個人安裝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公民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故意採集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資訊,刪改、隱匿、譭棄有效存儲期限內資訊資料的原始記錄,或者向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提供資訊資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買賣、非法複製、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採集的資訊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建設單位指定視頻圖像產品或者銷售單位,指定視頻圖像資訊系統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非因公共安全、國家安全需要,或者未經批准,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資料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接到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使用單位有關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可疑資訊報告後,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