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透過,2020年12月25日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是爲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而制定的。
《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職責、權利與義務,招聘,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頒佈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

頒佈時間:2020-12-25

實施時間:2021-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界定、招聘、使用、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爲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援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羣防羣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衛、保潔、膳食等後勤服務工作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三條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規範管理、明晰權責、嚴格監督、強化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按照總量適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併合理控制輔警規模,並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被裝、教育訓練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輔警在公安機關指揮或者人民警察帶領下按照規定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爲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援和配合。

輔警依法履職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八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視窗服務、資訊採集與錄入、接線(信)查詢等管理服務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通訊保障、視頻監控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開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第九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指揮或者人民警察帶領下依法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處理羣衆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二)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三)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爲;

(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安全,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五)開展流動人口資訊採集、登記等服務;

(六)開展巡邏、值守、安全巡查;

(七)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依法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特種行業、禁毒、移民、邊防檢查、出境入境等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二)執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

(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協助進行盤查、堵控、監控、看管;

(四)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資訊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五)對行爲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協助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辦案和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八)參與突發案(事)件處置;

(九)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勤務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祕密的事項;

(二)案件調查取證、鑑定報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五)審覈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職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業務技能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申訴、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遵紀守法,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忠於職守,文明執勤,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祕密、工作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公民個人資訊;

(三)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四)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爲或者網絡活動;

(五)利用工作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六)從事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七)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九)對羣衆態度蠻橫、行爲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十)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爲。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五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用人計劃、招聘條件和程序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輔警用人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輔警招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爲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有較爲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見義勇爲人員等具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先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烈士、因公犧牲人員、四級以上因公致殘公職人員、享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單列計劃,定向招聘。

第二十一條 輔警招聘應當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實施。

招聘具有專業資格或者專門技能的輔警,可以適當調整招聘程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二十二條 對擬聘用的輔警,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輔警的職業特點、分類分級管理方式,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合理提出輔警薪酬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覈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爲輔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爲直接協助參與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輔警依法享有參加工會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

輔警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報酬或者補休。

第二十六條 輔警被認定爲工傷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工負傷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可以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先行墊付。

輔警犧牲被評定爲烈士的,其遺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因工死亡,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納入特困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爲,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建立輔警聘用、考覈、晉升、解聘、檔案管理等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的輔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輔警實行分崗位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規範和要求。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輔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服務年限、考覈獎懲等情況,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與薪酬待遇掛鉤的管理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資訊化、智能化建設,優化工作崗位和流程,合理使用輔警,提高輔警履職能力和效率。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年度培訓、專項培訓,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安全防護、心理素質、紀律作風、保密等教育。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定期考覈,考覈結果作爲晉升、獎懲、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並與其層級工資、績效獎勵等薪酬待遇掛鉤。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爲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爲輔警專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購買、持有和使用。

輔警履職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着統一服裝,佩戴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職期間,不得穿着輔警服裝、佩戴輔警標識。輔警不得將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借給他人使用;離職時,應當將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等交回公安機關。

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開展與執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執法公示和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三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對輔警違法違規行爲的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與輔警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輔警履職或者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制造、販賣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購買、持有、使用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爲,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輔警的招聘、監督和保障,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職責和權利、義務由省進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門參照本條例確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