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納稅人按照《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優惠的,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只需自主進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並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即可。
文 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頒佈時間:2020-02-06
實施時間:202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爲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透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透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