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實施辦法

爲了規範安全技術防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爲總則、建設規範、應用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五章四十二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安全技術防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範(以下簡稱技防)的規劃、建設、維護、應用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技防,是指運用技防產品和技防系統等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祕密的技防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點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並保障系統正常執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技防系統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並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統基礎建設和執行維護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技防工作。

具有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防工作。

第六條技防行業組織應當推動行業自律,引導技防行業規範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技防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宣傳,以及技防從業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規範

第七條 城市、鄉鎮、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複雜路段和路口等重點公共區域,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經費保障,並推動聯網和資訊資源共享。資訊資源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和綜合應用。

公共區域安裝具有視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系統,應當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明顯標識。

政府在公共區域所建技防系統屬於公共設施,公安機關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電力、網絡、管廊管道等運營單位應當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設實施和執行維護管理保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不得妨礙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九條下列單位、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一)武器、彈藥、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製毒化學品和可作爲化學武器及其前體、主要原料的化學品的生產、存放或者經營場所,以及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場所;(二)黨政機關、重點科研機構、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檔案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三)屬於國家祕密的檔案、試卷、資訊等資料的印製、存儲場所;(四)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製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和金融資訊的執行、儲存場所,典當行、拍賣行和金銀珠寶、玉石等營業場所;

(五)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郵政和供水、供氣、供電、油庫、加油站、加氣站等服務提供單位,以及大型能源動力設施;

(六)機場、港口、口岸、車站、渡口、碼頭、停車場等場所,客運車輛、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線、城市道路、軌道交通、橋樑、隧道、人行過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設施,以及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防洪排澇區域等水利設施;

(七)教育和醫療機構,歌舞、遊藝、演藝、影劇院、互聯網上網服務、棋牌等公共娛樂和休閒服務場所,商貿中心、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廣場、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會議會展中心等公衆活動和聚集場所;(八)重要物資倉庫,機動車維修、廢舊物品收購站點,舊貨交易市場,物流寄遞存儲和運營場所;

(九)公共服務場所、司法和公安監管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旅館、出租屋和住宅小區的公共部位;(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建設技防系統的其他單位、場所和部位。

前款所列單位和場所、部位的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納入技防重點單位管理。技防重點單位範圍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際管理需要向社會公佈。

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由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有關部門或者監管單位應當履行監督指導職能。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應當僅限於滿足自身安全防範需要,不得擅自擴大覆蓋範圍。

禁止在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第十一條在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應當將技防系統的建設納入建築工程規劃。技防系統應當與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技防系統應當預留與當地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並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

第十二條技防系統建設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試執行、竣工、初驗、檢測、驗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統執行、維護、聯網和應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三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安裝的技防系統,應當採用成熟穩定、安全可控的技防產品,主要設備和產品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證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分爲四個等級,一、二級《資格證》由申請單位註冊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三、四級《資格證》由註冊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各級《資格證》的具體業務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並向社會公佈。

技防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所持《資格證》等級承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業務,不得越級承接業務。未取得《資格證》的,不得承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業務。

第十五條《資格證》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技術力量和從業經驗。申請單位初次申領只能辦理四級《資格證》,領取《資格證》1年以上且達到高一級資格條件的,可以逐級申請晉級。

《資格證》有效期爲2年。需換證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換證申請;因故不能按期申請換證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提交延期換證申請,但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提交換證申請或者延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省外技防從業單位進入本省投標、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業務的,應當持在所在地取得的資格證書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領取《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備案證》(以下簡稱《資格備案證》)。《資格備案證》有效期爲1年。未經備案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業務。

第十七條【方案審覈】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包括依附現有建築物及管線組成的有線、無線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覈准。其中,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覈准;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覈准。

技防系統建設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連同招投標檔案、合同、設備和產品質量證明(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安全認證證書、自願性安全認證證書、檢驗報告等)、施工圖紙5類文檔報公安機關審覈。對申報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覈;對申報材料不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八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應當經國家或者省認證認可、具備技防系統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九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核準該技防系統設計方案的公安機關申請驗收,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採獲資訊的有效存儲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技防系統採獲資訊的有效存儲時間應當不少於90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應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執行維護管理機制,保障系統安全穩定正常執行;

(二)妥善保管技防系統的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建立值班監看、臺帳、保密等制度,加強對技防系統監看和管理人員的保密教育及監督管理;

(三)對檢視、複製技防系統採獲資訊的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保障資訊安全;

(四)建立應急處置預案,妥當處置技防系統報警資訊,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技防從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計、施工、維修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保證質量,履行服務承諾;

(二)建立健全建設資料安全保密、存檔備查制度;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保密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對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安裝的技防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盜竊、毀壞技防系統的設備、設施;

(二)破壞、改變技防系統的執行程序,或者刪改、隱匿、譭棄、破壞原始記錄;

(三)擅自改變技防系統的位置、用途和使用範圍;

(四)泄露技防系統的基礎資訊;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統的記錄資料;

(六)影響技防系統執行和使用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四條 技防系統採獲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非法買賣或者違法使用、傳播採獲的資訊;

(二)利用採獲資訊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擅自提供、複製、翻拍或者刪改、隱匿、譭棄採獲資訊;

(四)拒絕、阻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使用技防系統採獲資訊;

(五)違法使用技防系統採獲資訊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和反恐怖主義工作需要,指定相關部門對轄區內技防重點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建設的技防系統,按照合法、安全、規範的要求進行資源整合,並推動聯網共享。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無償接入相關單位的技防系統,或者直接使用其資訊資源。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按照前款規定接入相關單位的技防系統或者直接使用其資訊資源,不得向相關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閱技防系統的相關資訊;需要複製、調取相關資訊的,應當經技防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查閱、複製、調取技防系統的相關資訊。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調取技防系統相關資訊的,應當經技防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

公民因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重大損失,情況緊急的,經技防系統使用單位同意後,可以檢視技防系統關聯部分資訊,但不得翻拍、複製和調取,技防系統使用單位應當登記檢視人員身份資訊、檢視資訊起止時段以及檢視事由。確因法定事由需要複製公共區域技防系統採獲資訊的,應當經建設該技防系統的人民政府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檢視、查閱、複製、調取技防系統相關資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查閱、複製、調取技防系統相關資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技防系統相關資訊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條對利用技防系統採獲資訊發現或者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以及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技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技防隱患並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重點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安裝技防系統的情況;(二)已安裝技防系統的方案審覈、檢驗、竣工驗收等情況;

(三)技防系統建設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情況;

(四)技防系統的執行和採獲資訊的儲存情況;

(五)建設或者使用單位落實技防管理相關制度的情況;(六)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等制度,規範技防管理行爲。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應當將違法行爲人的違法資訊記錄在案,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透過公共信用資訊共享服務平臺和相關網站、新聞媒體等予以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或者妨礙公共區域技防系統正常執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安裝而不安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技防系統未預留與當地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並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技防系統建設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技防系統主要設備和產品無相關質量證明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技防系統採獲資訊存儲時間不滿足相關要求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技防系統的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技防從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資格備案證》或者越級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未透過審覈而施工,或者技防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後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違法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後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技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後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遵守技防系統資訊查詢規定的;

(二)利用職權指定技防產品品牌、從業單位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接到技防系統使用單位的警情報告後,未及時依法處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等功能的器材或者設備。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集成的安全防範系統,包含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道路卡口、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停車庫(場)管理、防爆安全檢查、人體生物學特徵採集識別、視頻圖像智能分析等系統,以及以這些系統爲子系統集成的系統或者網絡。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採獲資訊,是指透過技防系統採集和處理的數據和資訊。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關於《資格證》、《資格備案證》、設計方案審覈、竣工驗收的辦理條件和程序,第十八條關於技防系統的檢測規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