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工作的規定

關於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工作的規定

關於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工作的規定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發[1983]137號

頒佈時間:1983-09-03

實施時間:1983-09-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七八年原則批准、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檔案,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儘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這項規定對於照顧職工生活困難,緩和當時嚴重的勞動就業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管理不嚴,風氣不正,在執行中產生了很多弊病。主要是:許多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職工,包括相當一部分工作和生產上的骨幹,爲了子女就業,取得病假證明,提前退休、退職;不少地區自行規定幹部退休、退職時,也招收其一名子女參加工作,擴大了招收的範圍;許多單位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不進行考覈,將一些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人招收進來,降低了招工質量,影響工人階級隊伍的素質;許多地方不顧生產、工作是否需要,將招收的退休、退職職工子女都安排在父母原在單位,造成人力上的浪費,生產效率降低等等。這對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明文的建設,產生了很不利的影響,必須認真進行整頓。爲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努力發展經濟,廣開就業門路,積極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當前,要把大力發展城鎮集體經濟,適當發展個體經濟,作爲開啟城鎮就業新局面的主要方向。各級計劃、財政部門要把發展集體經濟問題,切實納入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各級經委要認真負起在發展集體經濟中統籌協調的責任。 勞動人事部門應堅持貫徹執行“三結合”(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自謀職業)的就業方針,搞好職業技術培訓和就業的組織、指導工作。

二、對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備退休條件而退職的工人,即按《暫行辦法》第一條(三)項規定:“男年滿五十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前退休的工人,或按第五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職的工人,在他們退休、退職時,不再實行招收其子女參加工作的辦法。

三、對正常退休的工人,即按《暫行辦法》第一條(一)項規定:“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項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四)項規定: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而退休的工人,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其中家居農村、戶口遷回農村的退休工人,可招收其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但均須經過德智體全面考覈,嚴格按照招工條件錄取;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不得招收。應該實行勞動合同制。在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時,應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考覈、統籌安排工作,並實行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對不服從分配的,以及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好和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予辭退。

四、對前幾年招收進來的退休、退職職工的子女,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和考覈。凡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顯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進行清退;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條件、但不能適應現任工作需要的,要給以培訓,經過培訓仍不適應工作需要的,特別是文教、衛生部門的人員,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給予調整,另行安排工作。對不服從調動的,應予辭退。

五、各地自行規定招收離休、退休、退職幹部的子女參加工作的辦法,應即停止執行。他們有城鎮戶口的適齡子女,按城鎮一般待業青年對待,根據“三結合”的就業方針,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就業。

六、整頓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的工作,涉及羣衆的切身利益,關係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和安定團結,各級人民政府要作爲一件大事來抓,切實加強領導。要向職工羣衆進行細緻的思想教育和宣傳解釋工作,教育幹部和羣衆識大體,顧大局,個人利益要服從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要嚴肅法紀,堅決反對不正之風,對違反政策和紀律的行爲,要及時進行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七、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一律失效。

以上各點,請即結合實際情況加以研究,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