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農墾部關於國營農場安置農場職工的子女問題的通知

頒佈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已撤銷),農墾部(已變更)

勞動部、農墾部關於國營農場安置農場職工的子女問題的通知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63-06-23

實施時間:1963-06-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勞動部、農墾部關於國營農場安置農場職工的子女問題的通知
(1963年6月23日)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中央安置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城市精簡職工和青年學生安置工作領導小組長會議的報告”中提出:“達到年齡的不能升學的農場職工的子女,應該由農場自己負責安置”。根據這個規定的精神,對國營農場安置農場職工的子女的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對居住在農場或居住在城市的農場職工的子女,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不能升學、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的,國營農場可以自行根據生產的需要安置他們在農場工作。
二、吸收、安置農場職工的子女的工作,要注意有計劃、有領導地進行。要考慮到需要,要納入勞動計劃,要注意掌握吸收的條件,不要盲目地吸收,更不要把居住在農村的農場職工的子女,也安置到農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