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工業部檔案調卷辦法

紡織工業部檔案調卷辦法

紡織工業部檔案調卷辦法

紡織工業部檔案調卷辦法主要涉及了部內檔案調卷辦法、後庫檔案調閱辦法等方面的內容,爲促進紡織工業部對檔案調卷的科學管理,具體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9-04-10

實施時間:1989-04-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部內檔案調卷辦法

(一)部各司、局因公需要調閱檔案時(包括查閱、摘錄、複製、借出)均需辦理調卷登記手續;個人非公查閱檔案的,不予辦理。

(二)部屬企、事業單位調閱本單位的檔案,須持有本單位介紹信,並說明借閱檔案的內容、範圍和用途,方可調閱;如調閱本單位以外的檔案,需繳納手續費(每卷一元);調閱部黨組檔案,按第(四)條辦理。

(三)外單位調閱檔案,需繳納手續費(每卷二元),檔案一律不得出;複印時需有檔案處工作人員在場。

(四)調閱檔案審批手續:

1.調閱各單位檔案,調卷人填寫調卷單並簽字即可;如需複印,必要時由檔案處領導批准。

2.調閱原部黨組檔案,調卷人必須是黨員,需所在單位司局長批准;調閱部黨組、部務會議記錄檔案,如涉及人事方面的內容,應由部長或副部長批准。

3.調閱人事司檔案,須經人事司領導同意,方可調閱。

4.國務院檔案一律不外借。

5.調閱跨司局檔案,需經檔案所屬司局辦公室或綜合處領導同意,方可調閱。

(五)調閱人對所借檔案不得任意拆散、調換、抽取及在檔案上塗改、圈劃;所借檔案須在半個月內歸還,不得積壓;到期仍在使用的,需持檔案到檔案處辦理續借手續;調離工作的必須歸還所借檔案;借出的檔案不得隨意轉讓他人,他人要用需另行辦理登記手續。

(六)歸還檔案,由檔案處管理人員當面清點、簽收,調卷單存檔案處備查。

(七)調卷人應對所借檔案負責保密,不得遺失;遺失檔案的應寫出詳細報告,經主管單位司、局長審批後,報部保密委員會給予適當處理。

二、後庫檔案調閱辦法:

(一)部機關、部屬單位和外單位調閱後庫檔案,均由辦公廳檔案處函調。如查閱單位確需派人去後庫,需經辦公廳領導批准,並持檔案處介紹信,否則一律不予接待。

(二)調閱後庫檔案審批手續:

1.調閱各司局檔案,需經檔案處負責人批准。

2.調閱原部黨組檔案,調閱人必須是黨員,並經所在單位司、局長批准。調閱原部黨組會議記錄,涉及人事方面內容的檔案,由部長或副部長批准。

(三)調卷人如需以檔案爲證明材料,複印時經檔案處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經辦公廳領導審查批准;部機關以外單位調閱檔案,需繳納手續費(每卷五元)。

(四)去後庫調卷由管理人員在辦公室接待,調閱人不得進庫查閱。

(五)調出的檔案,由檔案處負責電話定期催還,及時送後庫;檔案借出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個月,如到期仍用,需持檔案到檔案處辦理續借手續。

三、本辦法自即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