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優質教育是指區別於普通教育的一種模式。類似於素質教育,區別於應試教育。優質教育實質上是如何讓一個人成爲社會的優秀體。爲促進義務教育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縮小城鄉教育差距,教育部制定了《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頒佈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督〔2017〕6號

頒佈時間:2017-04-19

實施時間:2017-04-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成果,進一步縮小義務教育城鄉、校際差距,整體提高義務教育標準化建設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決定開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工作。爲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的對象是縣(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國家劃定的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以下統稱縣)。

第三條 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的督導評估認定,堅持“依法實施、保障公平、注重質量、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四條 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透過國家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認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發展認定後年度監測持續保持較高水平。

第二章 評估內容與標準

第五條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包括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質量、社會認可度四個方面內容。

第六條 資源配置評估透過以下7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設備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具體包括:

(一)每百名學生擁有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小學、初中分別達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學生擁有縣級以上骨幹教師數:小學、初中均達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學生擁有體育、藝術(美術、音樂)專任教師數:小學、初中均達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小學、初中分別達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 小學、初中分別達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小學、初中分別達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學生擁有網絡多媒體教室數:小學、初中分別達到2.3間以上、2.4間以上。

每所學校至少6項指標達到上述要求,餘項不能低於要求的85%;所有指標校際差異係數,小學均小於或等於0.50,初中均小於或等於0.45。

第七條政府保障程度評估透過以下15項指標,重點評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職,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工作成效。具體包括:

(一)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規劃佈局合理,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二)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建設標準統一、教師編制標準統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統一、基本裝備配置標準統一;

(三)所有小學、初中每12個班級配備音樂、美術專用教室1間以上;其中,每間音樂專用教室面積不小於96平方米,每間美術專用教室面積不小於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學、初中規模不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規模不超過2500人;

(五)小學、初中所有班級學生數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學生村小學和教學點按100名學生覈定公用經費;

(七)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不低於6000元;

(八)全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按規定足額覈定教師績效工資總量;

(九)教師5年360學時培訓完成率達到100%;

(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覈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額和崗位總量內,統籌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和崗位數量;

(十一)全縣每年交流輪崗教師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不低於交流輪崗教師總數的20%;

(十二)專任教師持有教師資格證上崗率達到100%;

(十三)城區和鎮區公辦小學、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學校)就近劃片入學比例分別達到100%、95%以上;

(十四)全縣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比例不低於50%,並向農村初中傾斜;

(十五)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健全,全縣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比例不低於85%。

以上15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

第八條 教育質量評估透過以下9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平、學生學業質量、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具體包括:

(一)全縣初中三年鞏固率達到95%以上;

(二)全縣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95%以上;

(三)所有學校制定章程,實現學校管理與教學資訊化;

(四)全縣所有學校按照不低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五)教師能熟練運用資訊化手段組織教學,設施設備利用率達到較高水平;

(六)所有學校德育工作、校園文化建設水平達到良好以上;

(七)課程開齊開足,教學秩序規範,綜合實踐活動有效開展;

(八)無過重課業負擔;

(九)在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中,相關科目學生學業水平達到Ⅲ級以上,且校際差異率低於0.15。

以上9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

第九條社會認可度調查的內容包括: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教育公平政策、推動優質資源共享,以及義務教育學校規範辦學行爲、實施素質教育、考試評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會認可度調查的對象包括:學生、家長、教師、校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羣衆。

社會認可度達到85%以上。

第十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縣不予認定:存在以考試方式招生;存在違規擇校行爲;存在重點學校或重點班;存在“有編不補”或長期聘用編外教師的情況;教育系統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違紀違規事件;有弄虛作假行爲。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縣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狀況進行自評。自評達到要求的,報地市級複覈後,向省級提出評估申請。

第十二條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申請評估認定的縣進行督導評估。評估前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透過省級督導評估的縣,由各省(區、市)報送教育部申請審覈認定。

第十三條 教育部對各省(區、市)報送的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覈,並根據需要組織實地檢查。

教育部將根據審覈結果,提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進行認定並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 教育部建立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監測和複查制度,對全國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對已透過認定的縣進行復查。

各省(區、市)教育督導機構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監測和複查制度,對透過國家認定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進行監測和複查。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結果,是上級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教育發展水平綜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實現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縣給予表彰,並對其工作經驗進行宣傳推廣。

第十七條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水平監測複查結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縣,由教育部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對連續兩年下滑的縣,將撤消其“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