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法治化,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我們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文       號:自然資發[2019]116號

頒佈時間:2019-07-11

實施時間:2019-07-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法治化,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和統一確權登記的原則。

第三條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透過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清晰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主體,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劃清不同類型自然資源之間的邊界。

第五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爲基礎,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不再重複登記。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涉及調整或限制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爲承擔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按照分級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登記管轄。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態功能重要的溼地和草原、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具體登記工作由國家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各省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由中央委託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具體登記工作由省級及省級以下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市縣應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由共同的上一級登記機構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登記機構辦理。

第七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經費應納入各級政府預算,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登記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章 自然資源登記簿

第八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的樣式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已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透過不動產單元號、權利主體實現自然資源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聯。

第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範圍、面積、類型以及數量、質量等自然狀況;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行使方式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

(三)其他相關事項。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對地表、地上、地下空間範圍內各類自然資源進行記載,並關聯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等資訊。

第十條 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登記爲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所有權行使方式分爲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

中央委託相關部門、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登記爲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內容包括自然資源空間範圍界線、面積,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界線,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邊界、面積等資訊。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由具體負責登記的各級登記機構進行管理,永久儲存。

自然資源登記簿和附圖應當採用電子介質,配備專門的自然資源登記電子存儲設施,採取資訊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並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第三章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爲基本單位。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應當由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自然資源所有權範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不同自然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對完整的生態功能、集中連片等因素劃定。

第十四條 國家批准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應當優先作爲獨立登記單元劃定。

登記單元劃定以管理或保護審批範圍界線爲依據。同一區域內存在管理或保護審批範圍界線交叉或重疊時,以最大的管理或保護範圍界線劃定登記單元。範圍內存在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應當一併劃入登記單元,並在登記簿上對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主體、範圍、面積等情況予以記載。

第十五條水流可以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以水流作爲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水資源專項調查成果,以河流、湖泊管理範圍爲基礎,結合堤防、水域岸線劃定登記單元。河流的幹流、支流,可以分別劃定登記單元。

溼地可以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以溼地作爲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溼地專項調查成果,按照自然資源邊界劃定登記單元。在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流範圍內的,不再單獨劃分溼地登記單元。

第十六條森林、草原、荒地登記單元原則上應當以土地所有權爲基礎,按照國家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劃分登記單元,多個獨立不相連的國家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應分別劃定登記單元。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以國家批准的範圍界線爲依據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

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森林、草原、荒地、水流、溼地等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

第十七條海域可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範圍爲我國的內水和領海。以海域作爲獨立登記單元的,依據沿海縣市行政管轄界線,自海岸線起至領海外部界線劃定登記單元。無居民海島按照“一島一登”的原則,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進行整島登記。

海域範圍內的自然保護地、溼地、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

第十八條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固體礦產以礦區,油氣以油氣田劃分登記單元。若礦業權整合包含或跨越多個礦區的,以礦業權整合後的區域爲一個登記單元。登記單元的邊界,以現有的儲量登記庫及儲量統計庫匯出的礦區範圍,儲量評審備案檔案確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範圍,以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結果認定的礦產地範圍在空間上套合確定。登記單元內存在依法審批的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簿關聯勘查、採礦許可證相關資訊。

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礦產資源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透過分層標註的方式在自然資源登記簿上記載探明儲量礦產資源的範圍、類型、儲量等內容。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編碼規則由國家統一制定。

第四章 自然資源登記一般程序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登記類型包括自然資源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更正登記。

首次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登記單元內全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因自然資源的類型、範圍和權屬邊界等自然資源登記簿內容發生變化進行的登記。

註銷登記是指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自然資源所有權滅失進行的登記。

更正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對自然資源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事項進行更正的登記。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程序爲通告、權籍調查、審覈、公告、登簿。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應當由登記機構依職權啓動。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預劃登記單元后,由自然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首次登記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預劃分;

(二)開展自然資源登記工作的時間;

(三)自然資源類型、範圍;

(四)需要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代理行使主體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主體配合的事項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獲取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範圍、面積、類型、數量和質量等資訊,劃清自然資源類型邊界。

第二十四條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應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等不動產登記成果,開展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繪製自然資源權籍圖和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邊界以及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依據分級行使國家所有權體制改革成果,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重要界址點應現場指界,必要時可設立明顯界標。在國土調查、專項調查、權籍調查、土地勘測定界等工作中對重要界址點已經指界確認的,不需要重複指界。對涉及權屬爭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成果和相關審批檔案,結合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檔案以及不動產登記結果資料等,會同相關部門對登記的內容進行審覈。

第二十六條自然資源登簿前應當由自然資源所在地市縣配合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構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告期內,相關當事人對登記事項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覈實。

第二十七條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於自然資源登記簿,可以向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八條登記單元內自然資源類型、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以全國國土調查和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爲依據,依職權開展變更登記。自然資源的登記單元邊界、權屬邊界、權利主體和內容等自然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應當持相關資料及時囑託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事項存在錯誤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的囑託辦理更正登記,也可以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

第五章 自然資源登記資訊管理與應用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簿等登記結果;

(二)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成果、權屬來源材料、相關公共管制要求、登記機構審覈材料等登記原始資料。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由具體負責的登記機構管理。各級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登記資料管理制度及資訊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第三十條在國家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上,拓展開發全國統一的自然資源登記資訊系統,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資訊的統一管理;各級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標準統一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數據庫,確保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資訊日常更新。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資訊納入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資訊與不動產登記資訊有效銜接和融合。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資訊應當及時匯交國家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資訊的實時共享。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資訊與水利、林草、生態環境、財稅等相關部門管理資訊應當互通共享,服務自然資源資產的有效監管和保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軍用土地範圍內的自然資源暫不納入確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