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綜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綜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綜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9] 14號)精神,解決影響和制約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加強對看守所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進一步建立完善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部門支援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切實保證看守所安全,決定將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覈範圍。現提出《關於綜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頒佈單位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綜治辦[2010]34號

頒佈時間:2010-03-12

實施時間:2010-03-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公安廳(局)、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建設局、衛生局: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9]14號)精神,解決影響和制約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加強對看守所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進一步建立完善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部門支援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切實保證看守所安全,決定將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覈範圍。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綜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強綜治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舉措

看守所是國家的刑事羈押機關,是鞏固國家政權、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點場所,看守所工作是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看守所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其必然會成爲社會矚目的熱點、媒體關注的焦點,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發生問題,將直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多年來,全國看守所在各級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執法和管理逐步規範,保證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爲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看守所工作在領導重視程度、內部管理、基礎設施建設、警力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着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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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責任,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格局

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門多,只有齊抓共管,才能保證看守所的安全穩定。因此,各有關部門要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運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任務,強化工作措施,創新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看守所安全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是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監管工作責任制,按規定配備看守所警力,保證安全管理和勤務執行的基本需要;要進一步完善執法制度,嚴密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對制度落實的督促、檢查、考評;要大力推進看守所勤務模式改革,健全勤務制度,使勤務安排更加科學合理、手段更加主動有效、組織更加協調有序、執行更加實時高效;要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在押人員死亡問題,建立完善發現、報告、救治、處置等工作流程,堅決杜絕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因病死亡;對患有嚴重疾病、依法不適宜繼續羈押的,要向案件主管機關書面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於按照法律規定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建立健全“牢頭獄霸”防範和打擊處理機制,堅決剷除“牢頭獄霸”;要建立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刑滿釋放工作與相關部門的銜接機制;要牢固樹立保障人權理念,切實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要保證在押人員伙食等給養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供給,不得以任何理由擠佔、挪用;要嚴格單位預算執行和管理,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人民檢察院是看守所工作的法律監督機關,要加強對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透過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主要執法資訊和監控聯網等方式,實行動態和全程監督;堅持檢務公開制度;駐所檢察官相關資訊和檢察信箱要進入在押人員監室,暢通在押人員申訴、控告渠道;認真落實在押人員約見駐所檢察官制度,凡在押人員提出約見駐所檢察官的,駐所檢察官要及時談話,瞭解情況;加強與看守所的溝通,及時反饋問題,督促整改。人民法院對於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減刑、假釋,透過法律手段促使罪犯服從管理、接受改造。司法行政部門對於看守所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應當收監。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確需遷建、重建、新建的看守所,要按規定履行相關建設程序,並落實建設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看守所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 (財行[2009]132號),將看守所在押人員伙食費、醫療費等給養費,以及看守所的公務費、裝備購置及消耗費、修繕費等費用,納入年度預算,足額保障。各級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依據城鄉規劃做好遷建、新建看守所選址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看守所醫療工作納入指導範圍,對於看守所設定的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醫療機構,要進行規範性指導。看守所醫務人員按照有關政策,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各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進階職稱評定工作;積極探索建立由看守所提供場所並負責安全,社會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協作醫療機制;指定有條件的醫院負責救治看守所的危重病人。

三、加強考評,嚴格獎懲,建立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長效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對綜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各級綜治部門要將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和年度考覈體系。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援,認真做好考評的組織實施,切實加強對看守所工作的領導。各地要把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作爲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明確領導責任,建立健全組織機構,落實保障措施。要建立各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認真研究解決影響本地區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突出問題。要制定和完善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考覈標準,建立健全考覈機制。對工作突出的地方和單位要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導致看守所發生安全問題,影響社會治安穩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實行“一票否決”,並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衛生部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