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爲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爲,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三十八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爲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爲,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突發事件的應對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決策程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財政預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五)決定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前款規定擬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遵循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機制。

第五條 市政府加強決策規範化建設,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市政府領導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規定推進重大行政決策。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草案的起草,組織開展公衆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決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監察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監察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在當年一季度內編制完成。

第七條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結合民意徵集情況,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對決策事項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作出說明。

第八條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政府法制等部門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對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行研究論證並廣泛聽取意見,擬定決策目錄,按照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九條 經審議透過的決策目錄由市政府辦公室公佈實施。決策目錄應當包括事項名稱、承辦單位、擬提交討論時間等內容。

決策目錄公佈後,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爲需要調整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擬定決策方案草案。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機關、實施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草案,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需要的資訊,廣泛聽取意見。

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方面的重大民生決策,可以委託專業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

第十二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衆意見,並可以透過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對社會公衆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

對社會公衆提出的主要意見以及研究處理情況,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透過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反饋。

第十三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其他職能部門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徵求市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及相關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並形成聽證報告:

(一)涉及公衆重大利益的;

(二)社會公衆對決策方案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

聽證會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必要時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具體組織。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論證,並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專家論證可以採取專家論證會議、專家個人分別論證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一)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羣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環境風險評估;

(三)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經濟風險評估;

(四)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

評估風險等級較高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或者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評估風險爲中低等級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相應提出風險防範的方案。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一併組織開展公衆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其法制、監察機構,分別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廉潔性審查;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還應當組織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方案草案的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向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聽取意見。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徵集到的意見,以及聽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中的有關結論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並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

決策方案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就修改內容再次聽取意見。

第二十一條 決策方案草案分歧較大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進行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將協調的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經本單位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形成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的決策方案草案。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及理由。

第二十三條 決策方案草案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決策方案草案以及起草說明;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四)徵求意見彙總、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五)合法性、廉潔性審查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報告;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自收到決策方案草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材料齊備的,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移交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正。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超越市政府的決策權限;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國際通行規則;

(三)是否與其他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協調一致;

(四)是否符合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程序;

(五)是否對可能損害的權利人的權益進行有效保障;

(六)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爲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收到決策方案草案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決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查;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延長審查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市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補充完善本規定要求的相關程序。對於法律關係較爲複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及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提出諮詢意見。

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論證諮詢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情況出具審查意見,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的結論以及理由、依據和相關的建議;對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方案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決策方案草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覈同意後,由市長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審議制度。

市長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情況,對決策方案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應當記錄決策方案草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請市委、上級行政機關批准、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市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納入市政協協商議題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於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佈載明重大行政決策結果的相關檔案、決定或者命令等,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透過門戶網站、新聞發佈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衆知曉的方式,對決策內容進行解讀。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決策執行機關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執行措施,確保實施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效果開展決策後評估,並向市政府提交決策後評估報告。

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決策後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繼續實施、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的決定。

對決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的,視同新的決策事項,按照本規定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向市政府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主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協、市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公衆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市政府、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執行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辦公室、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決策執行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及時收集整理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執行、監督工作中形成的相關檔案材料。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決策執行機關拒不執行、消極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爲,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承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民意調查等事務的社會機構或者人員在從事委託的相關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行業規範出具結論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其違法違規事實記入誠信檔案,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