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瀋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瀋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爲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爲,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水平,根據《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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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爲,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水平,根據《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衆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行政決策行爲,適用本規定。

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行政機關立即作出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對政府內部管理事務和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作出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或者調整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各類總體規劃,編制或者調整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資金安排,政府融資舉債安排,對本地區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國有資產處置;

(三)制定、調整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住房、勞動就業、公用事業收費與公益性服務價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區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排;

(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並且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履行決策程序的綜合協調和資訊公開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在其職責權限範圍內承擔履行決策程序義務,做好決策承辦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決策執行的監察。

第二章 決策啓動

第五條 市長可以直接決定啓動決策程序。

副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報請市長同意後啓動決策程序。

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覈並報請市長同意後啓動決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透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由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進行研究,認爲需要進行決策的,經分管副市長審覈並報請市長同意後啓動決策程序。

第六條 決定啓動決策程序的,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應當確定具體工作部門(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承擔決策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草案書面徵求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區、縣(市)政府的意見。

對擬不採納的職能部門和區、縣(市)政府的反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徵求意見情況報告中作出專門說明。

第三章 公衆參與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對公衆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取協商對話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公衆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決策可以透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還可以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民意調查。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形成決策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報告,並透過適當形式反饋。

公衆參與的結果作爲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衆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二條 決策涉及的有關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對科學性、可行性等作進一步研究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採取論證會、書面專題諮詢或者委託論證等方式開展專家論證,並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市政府建立決策諮詢專家庫,入庫專家的主要職責是對市政府決策進行諮詢論證。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和相關利益迴避制度。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決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經濟社會效益與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及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進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五條 決策專家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從專家庫中選擇諮詢論證專家;

(二)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組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並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三)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對決策進行相關研究後,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十七條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3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可以適當增加。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決策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較大財政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應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羣體性事件、公共安全問題和企業、居民的承受力以及其他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查,判定風險程度,提出防範風險、增強可控性建議;

(二)開展生態環境風險評估的,應當判定環境影響程度,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有效措施,並對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科學論證和預判;

(三)開展財政風險評估的,應當對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和預期效益、收益期限、財政承受力以及政府債務風險等進行精算分析,判定風險程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市政府應當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爲決策重要依據。

根據風險評估報告,決策執行存在較大或者重大風險的,應當在採取有效防範對策、調整決策並降低風險後再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對市政府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決策草案,應當一併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和說明;

(二)與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與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等;

(四)與決策有關征求意見的報告;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一)決策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職權;

(二)決策程序是否依照本規定履行;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合法,涉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有直接影響的行政措施是否適當。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會議討論。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決策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廳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和說明;

(二)公衆參與反饋意見彙總和處理情況說明;

(三)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有關材料。

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對決策作出透過、原則透過、開展試點試行、修改後再次討論或者不予透過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如實記錄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透過的決策,需報請市委、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照程序報請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決策作出後,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及時透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佈決策結果。

第八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市)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社會各方面對決策的實施反響強烈並提出較多意見,以及決策試點試行期限屆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執行效果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作爲調整、完善或者停止執行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決定的,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市)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三十三條 建立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以及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區、縣(市)政府決策程序,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