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爲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而制定的。
2007年8月1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5號公佈,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包括總則、申報和審批管理 、建設管理 、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共九章三十八條。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文       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5號

頒佈時間:2007-08-13

實施時間:2007-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資訊系統、國家基礎資訊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資訊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資訊資源開發利用爲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爲依託,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爲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資訊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執行維護。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檔案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 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 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爲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評估後審覈批覆,或報國務院審批後下達批覆。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諮詢意見,作爲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託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評估後審覈批覆,或報國務院審批後下達批覆。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託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託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後審覈批覆。
第十一條 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模,應徵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覆項目建議書後,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並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覆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事先徵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 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並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覆檔案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覆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覆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覆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覆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並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執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六條 電子政務項目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遵從優先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並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覈准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採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並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 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資訊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訊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後調概申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諮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准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覆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後,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爲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覆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於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稽察,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稽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批覆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依法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的採購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稽察、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
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六章 驗收評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驗收和後評價制度。
第三十條 電子政務項目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大綱》(附件四,以下簡稱《驗收工作大綱》)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託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後的半年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將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檔案作爲附件一併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應適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後的執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執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後評價。
後評價認爲建設項目未實現批覆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 執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後的執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執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執行和維護管理,落實執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執行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建成項目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絡和資訊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資訊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電子政務項目資金等,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提綱)
第一章項目簡介
1、項目名稱
2、項目建設單位和負責人、項目責任人
3、項目建議書編制依據
4、項目概況
5、主要結論和建議
第二章項目建設單位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與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項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據
2、現有資訊系統裝備和資訊化應用狀況
3、資訊系統裝備和應用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差距
4、項目建設的意義和必要性
第四章需求分析
1、與政務職能相關的社會問題和政務目標分析
2、業務功能、業務流程和業務量分析
3、資訊量分析與預測
4、系統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第五章總體建設方案
1、建設原則和策略
2、總體目標與分期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與分期建設內容
4、總體設計方案
第六章本期項目建設方案
1、建設目標與主要建設內容
2、標準規範建設
3、資訊資源規劃和數據庫建設
4、應用支撐平臺和應用系統建設
5、網絡系統建設
6、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建設
7、安全系統建設
8、其它(終端、備份、運維等)系統建設
9、主要軟硬件選型原則和軟硬件配置清單
10、機房及配套工程建設
第七章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和節能
1、環境影響和環保措施
2、消防措施
3、職業安全和衛生措施
4、節能目標及措施
第八章項目組織機構和人員
1、項目領導、實施和運維機構及組織管理
2、人員配置
3、人員培訓需求和計劃
第九章項目實施進度
第十章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1、投資估算的有關說明
2、項目總投資估算
3、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
4、中央對地方的資金補貼方案
第十一章效益與風險分析
1、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2、項目風險與風險對策
附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應用系統定製開發工作量初步覈算表
3、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4、項目資金來源表
附件:
項目建議書編制依據及與項目有關的政策、技術、經濟資料。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提綱)
第一章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
2、項目建設單位及負責人、項目責任人
3、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
4、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
5、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建設期
6、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7、經濟與社會效益
8、相對項目建議書批覆的調整情況
9、主要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項目建設單位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與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與政務職能相關的社會問題和政務目標分析
2、業務功能、業務流程和業務量分析
3、資訊量分析與預測
4、系統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5、資訊系統裝備和應用現狀與差距
6、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第四章總體建設方案
1、建設原則和策略
2、總體目標與分期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與分期建設內容
4、總體設計方案
第五章本期項目建設方案
1、建設目標、規模與內容
2、標準規範建設內容
3、資訊資源規劃和數據庫建設方案
4、應用支撐平臺和應用系統建設方案
5、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建設方案
6、終端系統建設方案
7、網絡系統建設方案
8、安全系統建設方案
9、備份系統建設方案
10、執行維護系統建設方案
11、其它系統建設方案
12、主要軟硬件選型原則和詳細軟硬件配置清單
13、機房及配套工程建設方案
14、建設方案相對項目建議書批覆變更調整情況的詳細說明
第六章項目招標方案
1、招標範圍
2、招標方式
3、招標組織形式
第七章環保、消防、職業安全和衛生
1、環境影響分析
2、環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職業安全和衛生措施
第八章節能分析
1、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範
2、項目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
3、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分析
4、能耗指標
5、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等內容
第九章項目組織機構和人員培訓
1、領導和管理機構
2、項目實施機構
3、執行維護機構
4、技術力量和人員配置
5、人員培訓方案
第十章項目實施進度
1、項目建設期
2、實施進度計劃
第十一章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
1、投資估算的有關說明
2、項目總投資估算
3、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
4、資金使用計劃
5、項目執行維護經費估算
第十二章效益與評價指標分析
1、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3、項目評價指標分析
第十三章項目風險與風險管理
1、風險識別和分析
2、風險對策和管理
附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應用系統定製開發工作量覈算表
3、項目招投標範圍和方式表
4、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5、項目資金來源和運用表
6、項目執行維護費估算表
附件:可研報告編制依據,有關的政策、技術、經濟資料。
附件三: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編制要求(提綱)
第一章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
2、項目建設單位及負責人,項目責任人
3、初設及概算編制單位
4、初設及概算編制依據
5、建設目標、規模、內容、建設期
6、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7、效益及風險
8、相對可研報告批覆的調整情況
9、主要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項目建設單位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與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需求分析
1、政務業務目標需求分析結論
2、系統功能指標
3、資訊量指標
4、系統性能指標
第四章總體建設方案
1、總體設計原則
2、總體目標與分期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與分期建設內容
4、系統總體結構和邏輯結構
第五章本期項目設計方案
1、建設目標、規模與內容
2、標準規範建設內容
3、資訊資源規劃和數據庫設計
4、應用支撐系統設計
5、應用系統設計
6、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設計
7、終端系統及接口設計
8、網絡系統設計
9、安全系統設計
10、備份系統設計
11、執行維護系統設計
12、其它系統設計
13、系統配置及軟硬件選型原則
14、系統軟硬件配置清單
15、系統軟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6、機房及配套工程設計
17、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措施的設計
18、初步設計方案相對可研報告批覆變更調整情況的詳細說明
第六章項目建設與執行管理
1、領導和管理機構
2、項目實施機構
3、執行維護機構
4、覈准的項目招標方案
5、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方案
6、相關管理制度
第七章人員配置與培訓
1、人員配置計劃
2、人員培訓方案
第八章項目實施進度
第九章初步設計概算
1、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編制說明
2、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書
3、資金籌措及投資計劃
第十章風險及效益分析
1、風險分析及對策
2、效益分析
附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應用系統定製開發工作量覈算表
附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編制依據,有關的政策、技術、經濟資料。
附圖:
1、系統網絡拓撲圖(略)
2、系統軟硬件物理佈置圖(略)
附件四: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大綱
(提綱)
一、驗收時限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完成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完成初步驗收工作,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的申請報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期進行竣工驗收。
二、驗收任務
(一)審查項目的建設目標、規模、內容、質量及資金使用等情況。
(二)審覈項目形成的資產情況。
(三)評價項目交付使用情況。
(四)檢查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
三、驗收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資訊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相關標準。
(二)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報告及批覆檔案。
(三)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檔案。
(四)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報告及批覆檔案。
(五)建設項目的合同檔案、施工圖、設備和軟件技術說明書。
四、驗收條件
(一)建設項目確定的網絡、應用、安全等主體工程和輔助設施,已按照設計建成,能滿足系統執行的需要。
(二)建設項目確定的網絡、應用、安全等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經測試和試執行合格。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系統執行環境的保護、安全、消防等設施已按照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經試執行合格。
(四)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能適應項目正常執行的需要。
(五)完成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初步的財務決算。
(六)檔案檔案整理齊全。
五、驗收組織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一般分爲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一)建設項目的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本大綱規定組織,並提出初步驗收報告。
(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一般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建設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託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六、初步驗收
(一)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合同組織單項驗收,形成單項或專項驗收報告。
(二)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單位組織資訊安全風險評估,提出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三)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工程、技術、財務和檔案等進行驗收,形成初步驗收報告。
(四)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審批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七、竣工驗收
(一)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機構)組建竣工驗收委員會,下設專家組。
(二)專家組負責開展竣工驗收的先期基礎性工作,重點檢查項目建設、設計、監理、施工、招標採購、檔案資料、預(概)算執行和財務決算等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
(三)竣工驗收委員會基於專家組評價意見提出竣工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