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爲確保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的投資方向和重點,提高投資效益,達到建設的預期目標,使這項工作走向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據國發(1990)21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05-09

實施時間:1991-05-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爲確保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的投資方向和重點,提高投資效益,達到建設的預期目標,使這項工作走向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據國發(1990)21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的投向範圍主要是中、西部和東部地區的部分山區,重點放在溫飽問題沒有解決或沒有穩定解決的貧困落後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建設內容上,突出以“改土、改水”,“保肥、保水、保土”爲重點的中低產田改造和基本農田建設以及項目區內的草場改良,低產水面改造等,山區應以坡改梯建設爲主。

第三條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依照固定資產投資的管理辦法進行項目管理。建設項目必須經過論證評估,依據評估報告和投資能力,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擇優審批符合投資方向、投資效益好的項目。

第四條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分批連片組織實施,保證治理一片,成功一片。

第五條 按項目合理安排投資,並實行專款專用。國家撥付的以工代賑的工業品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參加項目建設的農民的勞務報酬。興辦工程所需的其他開支由地方負責,要求配套資金與以工代賑工業品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一。

第六條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機構,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的密切協作,管好用好這項資金。

二、項目管理

第七條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項目分爲總項目、分項目、子項目三個層次。省向國家承擔的項目爲總項目;地(市、州)、縣向省承擔的項目爲分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的項目爲子項目。分項目、子項目必須是批准的總項目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八條 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項目按程序進行工作並嚴格管理:

(一)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農業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根據以工代賑資金的投向原則和本地區水土資源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報項目建議書報省計委同時抄報農業部;在省計委報國家計委的同時,抄報農業部;農業部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後,報國家計委審批。

(二)設計任務書的編制。項目建議書經原則同意後,應依據批准的建設地點、內容、規模、資金數額編制項目設計任務書。

總項目的設計任務書需經有關專家評估、論證,並將結論隨同設計任務書報國家計委,同時抄報農業部,由農業部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後,由國家計委審批下達。分項目、子項目的確立,由各地參照上述程序辦理,其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均由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審批。

(三)加強項目施工管理,層層簽訂項目管理合同。省級農業行政部門與地(州、市)農業行政部門,地(州、市)農業行政部門與縣級農業行政部門應簽定合同書,明確各自的職責範圍和所承擔的義務;縣農業行政部門應與項目承建單位簽定承包合同,明確規定項目的投資額度、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完成的數量、質量、效益和工期等。

第九條 各級農業行政部門,須做好施工中的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對不按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施工的建設項目,責令承建單位返工重建。造成的損失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

第十條 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項目計劃的執行進度情況。省(區)農業行政部門在施工季節每月向農業部報告一次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和計劃進度,如確需要變更,應按規定程序報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認真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1、各子項目完成時,根據項目擴初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由縣級農業行政部門組織現場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寫出竣工驗收報告,上報地(州、市)農業行政部門。

2、分項目完成時,由地(市、州)農業行政部門組織驗收,並寫出竣工驗收報告,上報省(區)農業行政部門。

3、總項目完成時,由省(區)農業行政部門寫出竣工驗收報告,上報國家計委、農業部。

4、上一級農業行政部門必須對驗收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5、驗收依照各省(區)制定的農田基本建設技術、質量標準進行。

第十三條 省、地、縣農業行政部門,應建立項目竣工後的養護管理辦法,做好建設項目的使用、維護、保養和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所需經費,可從同級地方配套資金中解決。

三、附則

第十五條 資金和物資管理按國發(1990)21號檔案和國家計委計地區(1989)738號檔案以及省、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進度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