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由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透過,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透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自2013年12月28日實施。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79-11-29
實施時間:1979-11-29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附1: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爲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的工作。
二、勞動教養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對於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三、勞動教養的期限爲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節日、星期日休息。
四、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上學不受歧視。對勞動教養人員的家屬、子女不得歧視。
五、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附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透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二、廢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透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三、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