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

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是爲了規範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

2013奶奶6月8日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透過,2013年6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08號公佈,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對平潭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對平潭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對平潭內貨物的監管等共六章三十五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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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平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經平潭進出境、進出平潭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以及平潭內海關注冊登記企業、場所等進行監管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平潭與境外之間的口岸設定爲“一線”管理;平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聯接的通道設定爲“二線”管理。海關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線管理。
第四條 平潭應當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環島巡查、監控設施和海關資訊化管理平臺;“一線”、“二線”海關監管區和平潭內海關監管場所應當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設施、設備、場地等。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後,平潭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第五條 在平潭內從事進出口業務,享受保稅、減免稅、入區退稅政策以及與之相關的倉儲物流和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企業應當依法設定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等,並接受海關稽查。
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和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第六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海關對進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內存儲的保稅貨物、與生產有關的免稅貨物以及從區外進入平潭並享受入區退稅政策的貨物(以下簡稱退稅貨物)實行電子賬冊管理。
第七條 海關對平潭內設立的臺灣小商品交易市場實行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不得從“一線”進入平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出境的貨物不得從“二線”以報關方式進入平潭。
平潭內企業不得開展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第二章 對平潭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海關對平潭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保稅貨物、與生產有關的免稅貨物及退稅貨物實行備案管理,對平潭與境外之間進出的其他貨物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第十條 除下列貨物外,海關對從境外進入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實行保稅或者免稅管理:
(一)生活消費類、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等進口貨物;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明確不予保稅或免稅的貨物;
(三)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一線”不予保稅、免稅的具體貨物清單的貨物。
第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從境外進入平潭的實行備案管理的貨物,不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從平潭運往境外的貨物,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三章 對平潭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二條 平潭內保稅、減免稅、退稅貨物銷往區外,應當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從區外銷往平潭的退稅貨物,應當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上述貨物應當經海關指定的申報通道進出平潭;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後,上述貨物可以辦理集中申報,但不得跨月、跨年申報。
其他貨物經由海關指定的無申報通道進出平潭,海關可以實施查驗。
平潭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需要轉入區外其他監管場所的,一律按照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海關申報手續。
第十三條 區外與生產有關的貨物銷往平潭視同出口,海關按規定實行退稅,但下列貨物除外:
(一)生活消費類、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等採購的區外貨物;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明確不予退稅的貨物;
(三)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二線”不予退稅的具體貨物清單的貨物。
入區退稅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認可的地點。
第十四條 對設在平潭的企業生產、加工並銷往區外的保稅貨物,海關按照貨物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對設在平潭的企業生產、加工並銷往區外的保稅貨物,企業可以申請選擇按料件或者按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關稅。企業沒有提出選擇性徵收關稅申請的,海關按照貨物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企業申請按料件繳納關稅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企業應當在手冊備案時一併向海關提出申請;在海關征稅前,企業可以變更申請;
(二)海關以貨物對應的保稅料件徵收關稅;
(三)對應料件如涉及優惠貿易原產地管理的,企業應當在該料件備案時主動向海關申明並提交有關單證,否則在內銷徵稅時不得適用相應的優惠稅率;對應料件如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海關按照有關貿易救濟措施執行。
第十五條 經平潭運往區外的優惠貿易政策項下貨物符合海關相關原產地管理規定的,可以申請享受優惠稅率。
第十六條 從平潭運往區外辦理報關手續的貨物,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其中對於同一配額、許可證件項下的貨物,海關在進境環節已驗覈配額、許可證件的,在出區環節不再驗覈配額、許可證件。
從區外運往平潭辦理報關手續的貨物,不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四章 對平潭內貨物的監管

第十七條 平潭內使用電子賬冊管理的貨物在平潭內不同企業間流轉的,雙方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報送相關電子數據資訊。
第十八條 平潭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海關對平潭內加工貿易貨物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
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後,平潭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可以開展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和外發加工業務。
對從事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其進出口貨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在平潭內銷售保稅貨物,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辦理相關海關手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銷售給個人;
(二)銷售給區內企業,不再用於生產的;
(三)其他需要徵稅的情形。
第二十條 平潭內的減免稅貨物的後續監管按照減免稅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第二十一條 從區外進入平潭的退稅貨物,按以下方式監管:
(一)原狀或用退稅貨物加工成成品經“一線”出境的,實行備案管理;
(二)原狀或用退稅貨物加工成成品在區內銷售並用於生產的,實行電子賬冊管理;
(三)原狀或用退稅貨物加工成成品銷往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及運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的,按照保稅貨物有關規定辦理;
(四)原狀或用退稅貨物加工成成品後屬於區內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的,按照相關部門覈定的審批項目及耗用數量覈銷;
(五)原狀或用退稅貨物加工成成品在區內銷售,但不屬於本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或銷往區外但不按照保稅貨物管理的,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六)其他情形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平潭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加工貿易企業之間往來的保稅貨物,海關繼續實行保稅監管。
第二十三條 平潭內保稅、減免稅、退稅貨物因檢測維修等情形需臨時進出平潭的,須辦理相關海關手續,不得在區外用於加工生產和使用,並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運回平潭。
第二十四條 對平潭內企業在進口保稅料件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的有關規定監管。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潭內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海關:
(一)海關監管貨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災害的;
(二)海關監管貨物遭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壞、損毀、滅失的;
(三)海關監管貨物被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四)企業分立、合併、破產的。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海關監管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企業書面報告海關時,應當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保險、災害鑑定部門的有關證明。經海關覈實確認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予以辦理覈銷手續;
(二)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仍應接受海關監管。
第二十七條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關監管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從境外進入平潭的保稅貨物,平潭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於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
(二)對於從境外進入平潭的減免稅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定補稅的完稅價格;屬於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
(三)對於從區外進入平潭的退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進出平潭的下列海關監管貨物,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後,可以由平潭內企業指派專人攜帶或者自行運輸:
(一)價值1萬美元及以下的小額貨物;
(二)因品質不合格進出平潭退換的貨物;
(三)其他已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的貨物。
未辦理海關手續的,個人不得攜帶、運輸平潭內保稅、免稅以及退稅貨物進出平潭。

第五章 對進出平潭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 經“一線”進出平潭的運輸工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的規定進行監管。
海關可以對所有經“二線”進出平潭的運輸工具實施檢查,經“二線”進出平潭的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未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第三十條 臺灣地區機動車進出境,應當辦理海關手續,具體監管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經“一線”從境外進入平潭的貨物和從平潭運往境外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經“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進入平潭的貨物和從平潭運往區外的貨物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平潭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的貨物,以及平潭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爲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