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的效力

意向合同的效力
中介的居間合同是意向合同嗎
不是。居間合同,俗稱中介合同。是指居間人和委託人約定的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包括以下含義: 第一,居間合同的當事人爲居間人和委託人。其中,接受委託並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爲居間人,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第二,居間合同是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爲目的的。也就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纔有現實意義。 第三,居間合同是一種諾成、雙務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委託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一經成立,居間人就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從事居間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一旦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四,居間合同通常是一種有償性的合同。即委託人在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後要“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