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

可否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
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唯一住房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爲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爲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看以下分析:  針對金錢債權的執行對被執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舉了可以執行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麼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這樣的話,我們覺得對你的保障就沒有必要。  第二種情況,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爲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爲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的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於保護的對象,因爲你的目的是爲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爲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週轉房。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較困難,因爲找到合適的、適當的房源是比較困難的事情。所以我們規定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這是因爲,考慮到被執行人向當地政府申請被保護,需要一定的週轉時間,所以我們規定了5-8年的期間。這5-8年的時間也給當地法院預留了做工作的時間。如果被執行人比較配合法院的執行或者申請人願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執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執行,我們就會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