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行爲表現

侵犯商標權的行爲表現
侵犯商標權行爲的表現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爲商標侵權行爲。


①未經許可的使用。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主要表現是,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註冊商標的聲譽,侵佔本應屬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矇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裏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僞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註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行爲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爲。


商標侵權在我們國家確實也是比較常見的,因爲現在很多的山寨品牌都想要搭便車,利用名牌來對自己的產品進行銷售,從而達到一個非常好的銷量,但這種行爲會侵犯他人的權益,一旦發現的話可以訴訟來解決。也可以申請認定商標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