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督導考覈辦法

環境污染防治督導考覈辦法
處置非法集資考覈辦法是怎樣的

(一)對考覈內容實行細化分解,按具體項目設定分值,採取百分制的辦法進行考覈,工作未完成或未達到要求的扣除相應分值。


(二)考覈工作在縣防範和處置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縣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委、縣政府督查室進行。


(三)實行年終考覈。各鄉鎮及縣直有關部門必須於次年1月5日前向縣處非辦報送全年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並附相關詳細證明材料


(四)考覈結果運用:考覈結果報縣委、縣政府審定,納入縣委、縣政府年終目標管理考覈計入考覈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