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環境污染防治法

大氣環境污染防治法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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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氣污染防治法

目前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2015年修訂並於2016年1月1日實施的。爲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爲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