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爲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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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氣污染防治法

目前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2015年修訂並於2016年1月1日實施的。爲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爲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