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 行政拘留

大氣污染防治法 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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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氣污染防治法

目前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2015年修訂並於2016年1月1日實施的。爲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爲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