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患有性病賣淫嫖娼的怎樣定罪處罰

明知患有性病賣淫嫖娼的怎樣定罪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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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患有性病賣淫嫖娼的怎樣定罪處罰

對這類犯罪以傳播性病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360條第1款的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本罪爲行爲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爲,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對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爲目的。即使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爲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定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