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違約金按原合同

補充協議違約金按原合同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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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與原合同衝突

一般來說,補充協議中都會寫明:“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衝突時,以本協議爲準。”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修改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屬於該合同的特別化約定,故該合同與補充協議的衝突或者牴觸,以補充協議爲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若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不一致,應視爲雙方對主合同的變更,因此應以補充協議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