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一、關於勞動何用違約金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補充協議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爲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爲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

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爲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實際履行。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爲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採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三)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爲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爲基礎。

(四)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五)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承擔方式。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話可以簽訂一個補充協議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