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不給修車怎麼辦

車禍賠償不給修車怎麼辦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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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修車誤工費是否有賠償

車禍修車誤工費是可以得到賠償的。在發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汽車修理費外,如果產生合理的交通費和誤工費的,也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應該進行賠償,而其中的財產損失就包含了交通費和誤工費。

所以,如果因交通事故而產生了交通費和誤工費的,可以要求責任方予付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綜上所述,車禍之後協商關於賠償的問題時第一個就是對車輛的合理維修,在賠償完維修的費用之後還需要涉及到的就是因爲受害人在此期間沒有車輛而耽誤了其上班或者工作的時間產生的額外費用也需要侵害人一起賠償的,但是誤工費只能建立在其收入的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