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墓徵地補償價格

農村公墓徵地補償價格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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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墓徵地補償價格是多少




    湖南嶽陽遷墳補償標準爲例,根據《岳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徵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徵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混凝土墳2000元;磚、石墳1500元;土墳1000元;屍骨罐400元。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爲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1.遷墳前,徵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必須發佈遷墳公告。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將墳墓遷葬到指定地點,並按規定標準補助;逾期未遷者,由用地單位代爲處理。



    
2.城市規劃區內徵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岳陽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徵(用)地單位負責。



    
3.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4.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5.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標準的墳墓按評估價值補償。



    二、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