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成立條件

擔保合同的成立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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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擔保法》第93條的規定,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二)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三)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四)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